这月经题每个月都来一次是该做个摘要了
可参考的资料有此篇首篇的新闻和过去版友提供的高公局函释,
内有法规,没有这些法规和判例的基础,讨论只是感觉派和意
气乱争,公警局不会背书的。
https://www.ptt.cc/bbs/car/M.1428653806.A.874.html
https://www.ptt.cc/bbs/car/M.1407289231.A.F31.html
现在可以分类高速公路车辆的行车类型:
(1) 开不到最高速限但是永远在外线道的:人畜无害
(2) 开不到最高速限或是搞不清楚自己开不到者,
但永远在内线道者: 龟车该谴责,公警局也会抓
(3) 开得到最高速限或速限+10者(已经小超速)
(3-a) 进内线一次只超一台车
(3-b) 进内线一次超一串车
(3-c) 进内线很久者
(4) 超过速限+10以上甚至严重超速者:
危险驾驶该谴责,公警局也会抓
主张超车道超车无敌派者,认为自己一定遇到的前车都是(2)
类型,但很不幸事实上有(3)的存在。
而(3)也有三类,因为超车行为的复杂度,所以中线有车时,
其实很难判定是(3-a),(3-b)或(3-c)。何况根据法规:
一、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33条第2项
前项道路内车道应为超车道,超车后,如有安全距离未驶回
原车道,致 "堵塞超车道行车者" ,
处汽车驾驶人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锾。
就是一个超车道堵塞的情况,高公局和公警局有交通上的认定:
内侧车道除为超车道外,小型车于不堵塞行车之状况下,得以该路段容许
之最高速限行驶于内侧车道,旨在发挥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响内车
道为超车道之功能。
能发挥路网本来速限速度的开法,对警察和交通部来说就是不算堵塞
这合理吧? 你都可以开到国1 100kph以上 国3 110kph以上了,要说堵塞要
怎么服人?
所以配合第 33 条第1项:
行车速度超过规定之最高速限或低于规定之最低速限,
是罚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锾
高公局回函如下:
(二)依前述规定,小型车持续以最高速限行驶于内侧车道,并未违规,因已以最高速限
行驶,再提高速度即属超速,故亦不适用“堵塞超车道行车”之认定。
(白话点,就是叫民众超车也应该在速限内啦)
所以回过来为什么判例最后说明是在内线道为什么开到最高速限就不开罚?
因为(3-a,3-b,3-c),公警局也看不出来啊,就算是(3-c)的人他也尽到不
堵塞的责任,所以没有违背法条。
而有人说中线完全无车,高速公路超空就该回去,精神上是这样,但是因为
中线无车,如果他又能实际开到最高速限,根本也可能不构成壅塞条件,
所以也没犯条例。
(大多数人遇到这种CASE,想要更快就自己切去中线了)
所以争论点有几项:
(1) 实际速度多少?
(2) 超车行为到底超几台车才算?
(1) 有不少方式可以知道,像我个人还用过3000块的罚单法。这种事情
你不信我、我不信你的,当然只能靠公警局测速才能服人。因为你遇到(3)
类的人没有让你的必要性。
(2) 这问题太难,而国家道安也要求大家超车时不能超速。所以遇到一台
前车到底在(3-b)还是(3-c)很难看出来。这种属于认知上和习惯上的问题,
只要不构成堵塞,公警局认证核可。
所以奉劝信奉超车路权无敌者,只能练习调整心态。
明显龟车是所有人都谴责,但如果前车速度已经不慢,在最高速限附近,
这是红斑马认证OK的行为,再崩溃红斑马也不开单。(那种自己表速差很大
又搞不清楚的,警方会收)
如果人家已经开到最高速限附近,路网的使用在安全、协调的使用下,理论上
你速度差不了多少。有人举例116,119的差别,坦白说大家都知道在这种速度
下,这种差异你打个喷嚏,不小心压到油门重一点都差不止这一点速度。
更何况信奉表速不准的,要怎么感觉到跟前车差3kph? 这有明显的矛盾
如果还是觉得他很慢,不少人就中线切出去过前车了,都能开到这速度,通常不会
搞到中线并排,大多数人切出去过没什么问题。
所以总结,内线车速不慢有达最高速限范围的话,不可能构成堵塞情事,没开单
可能。
内线车有没有达速限这种争议,跟前车搞不好告诉你他还在超车,或是他认为安全
距离不够不愿意切回去一样难判定,所以公警局直接用有没有达速限这点来惩罚,
合情合理,而且已经有开单案例。
所以超车路权无敌派除了明显龟车(例如开低于90这种 我就遇过在讲电话乱开的 还
忽快忽慢) 这种大家明显都同声谴责之外的,其他争议的点都是主观判定的事情。
回归到判定的本质,本来就只能交给警察,才能双方信服。
现状就是这样,顶多找几个媒体、立委敦促多多取缔龟车、超速,勤劳去量
内线车速。
如果这点不能接受,处在主观认定的泥沼中,再多PO几篇主观抱怨文也不能改变
什么。但如果深究执法实务和整体道安法规精神,就会发现公警局的说明合情合
理。
我个人也是强烈谴责慢速龟车与并排龟车的。所以我进内线一定开到小超速的速
度(这已经违规了只是没吃单)。
但最高速限的范围公警局自有一套宽一点的+-10kph认定。能进到这个速度范围,
说真的去讲前车到底多少,都已经不重要了,不构成壅塞也不会违法。
要落实纯超车道的运用,那路网线道数必须要合理增加。在台湾这难度超高,所以
大家讲无限速公路这种更难的事情也没可能。
要增加公平性,就只能要求红斑马多多出勤取缔。
推文欢迎版友多多补充,实在不希望每个月月经题来一次,每次都是重复自我解读
法规,有判例有函释,差别只在自己接不接受,要抱怨也应该是去灌高公局和公警
局的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