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osscain (潜水员Boss)》之铭言:
: : 先上影片
: : http://ppt.cc/0FPN
: : 前25秒可以跳过
: 上面为行车纪录器内容,离上次po文已经过了几个月,
: 在今天收到了法院寄来的不起诉处分书,
: 不起诉的理由是"被告停车并下车了解是否有擦撞情形,
: 亦为人之常情,难认其有妨害自由之故意"(节录自不起诉处分书),
: 事情算告一段落,也学到了些保贵的经验,
: 如果行车纪录器都录得这么清楚,检察官的不起诉书还可以这样写,
: 那类似的情形应该也不用太期待最后的结果了....
1.此行为不符合A罪,不代表不符合B罪。
网络有些类似逼车或拦车起诉成功实际案例,要告什么罪名先参考一下,以免徒劳无功。
其中有两种类型:
(1)对方直接停在车道上拿了球棒冲过来、恐吓、甚至砸车,
这种可以告公共危险罪、妨害公众往来安全及恐吓危害安全罪。
(2)只有停车不动。
这几个月板上也是有类似案例,结果对方辩说东西掉了,所以停车在捡东西。
而实务上认为只要还有其他路(车道)可以避开,就不算是妨碍自由。
所以这种只能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向警方检举开罚单。
换句话说你当时如果换车道,对方也跟着换车道继续阻挡。
比如说从外侧换内侧,或是从内侧换外侧被挡后又换回内侧,
对方事后要狡辩难度就高了许多。
2.不晓得当时逼你车的人后来有没有吃到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