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昨晚于台北市三民路与南京东路口,与出租车发生一起小擦撞。
先说明一下当时车道状况,当时三民路往南为三线道,内车道往左、中线道可往左或往前、外车道往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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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停止在中线道停红绿灯,且为中线第一辆车,打算左转南京东路五段,也打了左转方向灯。
转绿灯后,我前行并左转(此时方向灯仍维持左转),然而此时后方有一辆出租车超前欲直行八德路四段245巷,然后就与我发生了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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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撞的情形大概像这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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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坚持我如果要左转,应行驶内线道;而我则认为我是第一辆车,且已提前打左转灯提醒后方车辆,出租车司机这样算是后方车超车撞前方。
目前已经做了笔录,双方目前未合解,接下来等车祸现场图及初判下来。
想请问键盘判官们,以肇事责任来看谁的问题比较大?会不会对方会用左转车应礼让直行车这条压我?
手机排版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