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月前 家父开车发生擦撞,三车的事故
叫了警察,最近初判表出炉,结果如下:
第一台车 : 变换车道时未礼让直行车先行,且未注意安全距离<第45条第1项第04款>
第二台车 : 家父开的。尚未发现肇事因素。
第三台车 : 未注意车前状况。
第一台车从内线要转中线,擦撞到第二台车的左侧边,造成第二台车煞车,
第三台车来不及煞住,撞到第二台车的右后方保杆。
今天第一台车的保险公司打来给我[因为我是车主]说他们觉得肇事责任是70%
剩下的30%[总修车价],要我们向后车要。他们自己的修车费也要向后车要30%。
我的问题是:
1. 这样的初判,我觉得第一台车 根本不可能只有70%。
2. 即使是真的如他说的70% 30% 那也应该是后保杆的价钱去分摊,而不是修车
总价吧?
3. 因为目前只有前两台车有保险,后面的车主现在都不出面,连笔录都不去补作
是靠当时提供的行车纪录去判定的。假使真的是修车总价的30%要跟后面的车求偿
是否只剩走诉讼的一途?
麻烦大家提供一下意见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