龟速占国道内侧 吃3千元罚单
【联合报╱记者邱瑞杰/基隆报导
2014.02.20 03:17 am
赖姓男子开车行驶中山汐止高架道行车道,时速只有81公里,未以最高时速100公里行驶,
被警方开单告发,他不服,提告要求撤销。法院审结,认定监理单位是依法裁罚,驳回
告诉,赖男必须缴交3千元罚款及3百元裁判费。
判决指出,赖姓男子去年9月29日上午驾驶轿车沿中山高汐止五架道北上,行经指标16公里
时,国道公路警察第一警察队以他“连续占用内侧车道,限速100公里,行速81公里”行为
违规,开单告发,台北区监理所裁罚3千元。
赖男表示,当天因为外侧车道有3辆游览车,为了超车才会行驶内侧车道,依高速公路及
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规定,小型车在不堵塞行车的状况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驶于内侧
车道,并非“应以”,所以对他的处分有误。
但台北区监理所提出警方蒐证录影内容,指赖男被举发违规时并未超车,他也未以最高速
限行车,才会依法告发。
法院认为,依照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条文规定,内车道为超车道,行驶内车
道的前提为小型车在不堵塞行车的情形下,须以最高速限行驶,赖姓男子对规定解读有误
,因此驳回。
心得:总算有个正面的新闻,可以警惕一下一些龟速的车主,以保障其他人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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