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Po的契约书好像非政府公告的定型化契约
另外查到经济部之前公告的文..大家参考一下..
经济部 公告
日期: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
文号:经(87)商字第八七○一四五二三号
主旨:公告汽车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七条及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
台八十七消保法字第○○五八六号函
公告事项:
一、汽车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二、有关汽车买卖定型化契约,涉及广大汽车消费者之权益,且其契约内容有相当复杂
性,为慎重计其 ‘审阅期间应为三天72小时’ 三天内取消订车,车商应退还全部
定金。
三、汽车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及不得记载事项,自本公告后届满六个月,正式生效施行。
即应记载事项虽汽车买卖契约未载明,仍构成契约内容;不得记载事项虽汽车买卖契
约有载明,仍属无效。
其中的 不得记载事项:第二项
二.不得约定没收全部价金;除出卖人能证明其所受损害超过买卖标的物现金交易总
价百分之十者,不得约定没收已付价金超过买卖标的物现金交易总价之百分之十。
所以原Po再不济应该是只付车价的十分之一即可以摆脱此车.
车商只是车子没卖出而已, 说不上有什么损失顶多再赔一些利息钱
用10%的钱当做买个教训..这样应该是没错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