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哲欣/台北报导】立法院上午三读通过《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修正案,新增危险
驾驶定义,包括任意以迫近、骤然变换车道或其他不当方式,迫使他车让道,或是非遇突
发状况,在行驶途中任意骤然减速、煞车或于车道中暂停,可处6千元到2万4千元罚锾,
并吊扣该汽车牌照3个月,若再犯,还可没入该汽车。
此外,汽车驾驶人行驶道路时使用手机或其他通讯装置,可处3千元罚锾,不过为避免争
议,修法增加但书,警备车、消防车及救护车之驾驶人,依法执行任务所必要或其他法令
许可者,可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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