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TurTao (偶速小海龟)
2013-12-04 09:27:26: 用词不对 立刻改 只是业务说 订金 合约签了 不可以退
: → DSNT:的话,我也是觉得一万就认赔了,拿那个时间去台北比个价,搞 12/04 00:59
: 推 Fisher0:我也觉得一万就认赔比较好 跟70万比起来 一万还好 12/04 01:17
: 推 tsctao:就一万认赔阿.....,不然咧... 12/04 01:19
: → panasony:合约签了 订金付了 白纸黑字想反悔 业务也觉得你很卢小吧 12/04 06:23
: → flytofish:订金可以说退就退那还叫订金吗? 12/04 07:41
: 推 NIKAIDO:合约内如果有注明订金可退就可退 不能退就不能退 12/04 07:55
: → NIKAIDO:我当初买车有看 记得几天内都可以退 12/04 07:56
: 推 YCL13:真的不行,认赔一万,但一直闹到总公司给他黑。 12/04 09:06
: → YCL13:通常业代看您会一直闹的,应该都会退,因为他没那么时间 12/04 09:07
订车,三日内一定可以退,这是法规!!!不是公司或业代说了算
不管你签了什么合约,就是可以退,一定可以退,绝对可以退,不需要任何理由!!!
http://www.tccg.gov.tw/law/quesans.php?qaid=165
汽车买卖定型化契约应有3日之审阅期间,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经济部函经(87)商字第八七○一四五二三号也有一样的解释(见文底)
"‘审阅期间应为三天72小时’ 三天内取消订车,车商应退还全部定金。"
但是这个审阅期间其实是相当有争议的
因为车商通常都会钻漏洞,订车同时要求签属"已审阅至少三日以上..."之条款
这部分可以看到消保会曾经在93年有做一个函释
http://www.kuolaw.com.tw/?p=134
企业经营者以定型化契约的制式内容,履行审阅期间的规定,
如果双方对于是否已提供合理审阅期间的事实有争执时,企业经营者要负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买车者主张说"我根本没有审阅过"
除非能举证在"签约三日前"消费者已经将契约携回审阅
(除非真有这种事,那消费者就只能吞下去了)
否则,在签署"已审阅"和"下订"之时间为同日(三日内)的状况下
车商不能用这种 签署"我已审阅过"之不公平条款 主张消费者违约
浅谈定型化契约审阅期间
http://www.chb.com.tw/wps/wcm/connect/web/resources/file/eb50c74f2e1233b/
571203.pdf
=======================================================
经济部 公告
日期: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
文号:经(87)商字第八七○一四五二三号
主旨:公告汽车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七条及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
台八十七消保法字第○○五八六号函
公告事项:
一、汽车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二、有关汽车买卖定型化契约,涉及广大汽车消费者之权益,且其契约内容有
相当复杂性,为慎重计其‘审阅期间应为三天72小时’
三天内取消订车,车商应退还全部定金。
三、汽车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及不得记载事项,自本公告后届满六个月,正式
生效施行。即应记载事项虽汽车买卖契约未载明,仍构成契约内容;不得记载事项虽汽车
买卖契约有载明,仍属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