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使用大量数据研发AI绘图

楼主: furato ( ̄▽ ̄)   2025-07-30 00:43:32
: 推 h0103661: 说侵权的倒是说说犯了哪条法律啊 07/29 08:23
这位乡民问得正是时候
最近正好有一桩“以爬虫方式未经许可抓取资料”的案件引起热烈讨论
也就是七法爬虫案:
台湾新创公司七法使用网络爬虫(Web Crawler)抓取法源法律网的资料,并且用
于自己的数据库,被法源提告侵害著作权。
案子在经过新北地院三年的审理后,法院认定七法公司的创办人郭某、谢某成立共同意图
销售而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的罪名,两位分别被判刑4年、2年。那爬
虫抓资料来用的部分呢?新北地院的判决是这样写的:
系犯刑法第359条所规定“无故取得他人电脑电磁纪录罪”
也就是七法的行为是无故取得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之电磁纪录,致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
。WHY?因为法源资讯网在使用者规范就已经写明你使用网站“仅限于在电脑、手机、平板
……等载具,利用浏览器使用本网站所提供之功能查询、检阅或打印在纸上,但不包括以
下权限:……3.以程式或自动化方式执行查询、下载、撷取内容…等方式,使用本网站。
……”所以七法公司逾越授权范围使用网络爬虫抓资料,这就符合了刑法第359 条中无故
取得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之电磁纪录。致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部分,七法公司拷贝资
料与法源法律网抢生意固然是生损害于法源,除此之外,新北地院还引述了最高法院112
年度台上字第1029号判决意旨:
故无权取得或删除他人之电磁纪录,或不致剥夺或使处分权人丧失电磁纪录之持
有,而受现实之损害,然其得单独持有、支配电磁纪录之权益,难谓无碍。因此
,上开规定所谓之“致生损害”,不以已经造成公众或他人财产或经济上利益之
实质损失为限,若已破坏电磁纪录处分权人对电磁纪录独有之支配、控制或完整
使用,致有害于电磁纪录所有人、处分权人或公众之利益,即已该当。
也就是说你都不用到造成对手实质经济上损失的地步,光是偷抓资料使用,使他人对电磁
纪录失去独有的支配、控制,就已经算是在损害对手了。
在七法爬虫案里,被告郭某、谢某因为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为想像竞合犯,所以依刑法
第55条规定,从一重之著作权法第91条第2 项意图销售而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
财产权罪处断。在主文里看不到无故取得他人电脑电磁纪录罪的部分,不过从判决理由可
以看出,未经同意使用爬虫抓取他人电磁资料来使用,已经有法官认为这是违法的,最高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六十万元以下罚金。这还不算民事求偿的部分,七法
目前一审民事部分判赔1 亿多,所以建议台湾的乡民们如果想用网络爬虫抓电磁纪录,多
考虑一下,可能会变成电磁纪录所有人或律师的提款机喔。
作者: k44754 (9527)   2025-07-30 00:44:00
好的 服务器丢国外= =
作者: sunshinecan (阳光罐头)   2025-07-30 01:58:00
你是不了解这案子背景 还是真认为该拿来当通例...?
作者: chita0258 (大报社)   2025-07-30 08:55:00
一知半解比无知更可怕 这案子是爬私人整理后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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