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这篇文,忍不住发篇文说明一下,顺便补充点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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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各位国中公民肯定都有学过,亲属可以分为血亲与姻亲,而因为重组家庭而产生之身分关系
,显然不会是血亲关系,只能探讨有无姻亲关系,因此以下就只讨论姻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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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再婚所生身分关系
姻亲又可以再分成三种,分别是“血亲之配偶”、“配偶之血亲”、“配偶之血亲之配偶”
,这应该还算是是国中公民的范围
由上述分类可以得知,“血亲之配偶之血亲”,并非我国法上姻亲关系,于重组家庭中,继
兄与继妹间,恰巧就是此等关系
如果觉得不够直观,那我举例来说,A男的父亲B,与C女的母亲D再婚,此时AC间的身分关系
,是透过B跟D串连起来,“A的父亲的妻子的女儿是C”,即“血亲之配偶之血亲”
从结论来看,AC间毫无亲属关系,他们想干嘛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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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亲之配偶之血亲”之立法问题
如果只讲上面的东西,那其实没有特别发篇文的必要,真正想谈的是,“到底为什么不能存
在‘血亲之配偶之血亲’这种姻亲类型?”
以下是我整理以前我的老师上课时提出的原因
1. 姻亲关系在我国法上其实没有什么重要用途(少数重要用途如民法上禁婚亲、刑诉法上
告诉权等),所以过度扩张姻亲范围并无必要
2. 因为“血亲之配偶之血亲”在适用上非常容易成立,因此如果将此种类型纳入姻亲,则
姻亲关系恐怕会无穷无尽
3. 我认为其实是最重要的理由,现行制度下,姻亲的亲等计算是依附于血亲,例如舅妈因
为是旁系血亲三亲等的配偶,所以亲等就是旁系姻亲三亲等,但如果是“血亲之配偶之血亲
”,则因为这段关系出现两个血亲,就会发生亲等不知道该以谁为准的问题
举例而言,A的父亲B,与C的姐姐D结婚,那AC间的亲等,究竟是要依据父亲的一亲等,还是
姐姐的二亲等,将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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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论
上开对于“血亲之配偶之血亲”的立法研析,可说是现行通说见解,不过早期学说也曾对此
种立法模式有所质疑
少数学说认为,若不承认此种类型的姻亲,将无法遏止违悖伦常之结合,“母女可为妯娌、
姊妹可为姑媳、兄弟可为翁婿”
回到原文的情境,其实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可能与伦常有间的状况,不过毕竟两人不但毫无
血缘关系,也难认原本毫无关系的两人,仅仅因为自己的亲属结婚就随之禁婚,因此我认为
两人结婚还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 引述 《firewater899》 之铭言:
: "10年前,我有一个同样是单亲的青梅竹马,彼此家庭关系很好"
:
: 我长大后要和小太结婚!
: 咦...!? 好难为情喔,不要啦!
: 欸~? 为什么啊~?
: 啊啊 真是... 我知道了啦!,结婚就结婚吧!
: 嘿嘿! 好耶♡ 我一定会当上小太的新娘子♡
:
: https://i.imgur.com/DVGA5ZN.png
:
: "然而现在... 由于父母再婚,我和小太两人变成了兄妹..."
:
: 为什么...到底为什么会变成这样... 小太...
: 不过...我今后会变得幸福的... 毕竟即将要成为新娘了呢...
: 嘿嘿... 心跳不已呀...
:
: -
: 昔日的青梅,今日的妹妹
:
: 这不是更棒了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