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公告“电影片映演业提供文化部票房统计之

楼主: MarcW ( )   2016-05-26 00:24:09
http://www.moc.gov.tw/information_253_49383.html
公告“电影片映演业提供文化部票房统计资料之内容、格式及期间”,并自即日生效
主  旨:公告“电影片映演业提供文化部票房统计资料之内容、格式及期间”,并自即
日生效。
依  据:电影法第13条第1项及电影法施行细则第10条。
公告事项:
   一、电影片映演业应提供文化部之票房统计资料内容如下:
    (一)电影片映演业统一编号。
    (二)资料统计日期。应采民国年代,以中华民国年月日书写。
    (三)中文片名。指文化部核发之“电影片分级证明”所载之中文片名。
    (四)原文片名。指文化部核发之“电影片分级证明”所载之原文片名。
    (五)上映日期。指电影片于电影片映演业所营映演场所第一次映演之每一日,
应采民国年代,以中华民国年月日书写。
    (六)票券销售额。指同一电影片于电影片映演业所营映演场所同一资料统计日
期,销售电影票券之新台币金额。
    (七)票券销售数。指同一电影片于电影片映演业所营映演场所同一资料统计日
期,销售电影票券之张数。
    (八)累积票券销售额。指同一电影片于电影片映演业所营映演场所每一上映日
期,累计销售电影票券之新台币金额。
    (九)累积票券销售数。指同一电影片于电影片映演业所营映演场所每一上映日
期,累计销售电影票券之张数。
   二、电影片映演业应依下列各款所定之格式,提供前点票房统计资料:
    (一)以电子档案提供者,应采试算表(Microsoft Excel)、可延伸标记式语
言(eXtensible Markup Language,XML)或逗号分隔值(Comma-Separated Values,CSV
)格式,并于第三点规定期间传输至文化部影视及流行音乐产业局“全国电影票房及相关
资讯整合系统”。
    (二)以纸本档案提供者,应以A4纸张横式横书,由左向右编排并以电脑打字,
且应自第一页起依序于每页下方置中以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档案为二页以上时,并应于
骑缝处加盖电影片映演业之印鉴章。前开纸本档案应于第三点规定期间递送至文化部影视
及流行音乐产业局(地址:台北市中正区开封街一段三号)。
   三、电影片映演业应依下列各款规定期间,将符合前二点规定内容及格式之票房统
计资料,提供文化部:
    (一)周一、周二、周三及周四之票房统计资料,应于各该日之次一工作日十四
时前提供。
    (二)周五、例假日、国定假日及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公布放假日之票房统计资
料,应于各该日之次一工作日十四时前提供。
       前项所称工作日,指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公布之政府行政机关办公日。
   四、电影片映演业得委托中华民国电影戏剧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将票房统计
资料提供予文化部。
     受托提供票房统计资料予文化部之中华民国电影戏剧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
,应于前点期间,将第一点内容之票房统计资料,以第二点第一款规定之电子档案格式,
传输至文化部影视及流行音乐产业局“全国电影票房及相关资讯整合系统”。
   五、文化部必要时得要求电影片映演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证明其提供之票房统计
资料内容之完整性与正确性。
作者: andyboy10 (GBR-murray)   2016-05-27 16:13:00
好像明年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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