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书本的分级

楼主: bobbytung (Ebookismyfate)   2023-09-13 00:30:47
※ 引述《AMPHIBIA (amphibia)》之铭言:
: 除了明显限制级的写真/漫画之外,或童书光谱的两种极端之外,
: 很好奇一般书籍(比如小说),是否有什么分级标准?
目前规定出版品分为普遍级与限制级的法规是民国九十三年(2004)
行政院新闻局还在时发布的〈出版品及录影节目带分级管理办法〉。
其中第二章出版品第五条规定:
出版品之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列为
限制级,未满十八岁之人不得阅听:
一、过当描述赌博、吸毒、贩毒、抢劫、窃盗、绑架、杀人或其他
  行为者。
二、过当描述自杀过程者。
三、过当描述恐怖、血腥、残暴、变态等情节且表现方式强烈者。
四、过当以语言、文字、对白、声音、图画、摄影描绘性行为、淫
  秽情节或裸露人体性器官者。
以及第七条:
限制级出版品封面及封底之图片及文字,不得有第五条各款情形之
一。
然后实务上自律分级的单位是“中华出版伦理自律协会”。
http://www.cpmpa-tw.org/index.html
网页上最后的案例已经好几年前了。
这是分级的部分。
至于罚则是《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四章保护措施第44
条:
1. 新闻纸以外之出版品、录影节目带、游戏软件应由有分级管理义务
之人予以分级;其他有事实认定影响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虞之物品
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应予分级者,亦同。
2. 任何人不得以违反第三项所定办法之陈列方式,使儿童及少年观看
或取得应列为限制级之物品。
罚则在第92条:
1. 新闻纸以外之出版品、录影节目带、游戏软件或其他经主管机关认
定有影响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虞应予分级之物品,其有分级管理义
务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
二十五万元以下罚锾,并命其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得按次处罚

一、违反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未予分级。
二、违反依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所定办法中有关分级类别或内容之规定。
2. 前项有分级管理义务之人违反依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所定办法中有关
标示之规定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并命其限期
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得按次处罚。
3. 违反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锾,并公布其姓名或名称及命其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得按次处
罚。
还有《刑法》235条散播猥亵物品罪:
1. 散布、播送或贩卖猥亵之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
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并科九万元以下罚金。
2. 意图散布、播送、贩卖而制造、持有前项文字、图画、声音、影像
及其附着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3. 前二项之文字、图画、声音或影像之附着物及物品,不问属于犯人
与否,没收之。
之前有判例,网页上有限制级内容,只要跳出个“我已满18岁”警语
,就不会违反刑法235条。
——
然后电子书不在儿少法与分级管理办法的范围内,有纸书就按照纸书
分级。
之前好像有遇到公共图书馆计次制书库里头有一大堆言情小说,这种
书大多数是出版社买断,所以会丢进计次制的池子里。这些书不是限
制级,但好像因为被认定“不适当”而被下架了。
所以有办法不照办法,自由心证判定才是现状。
作者: in09   2023-09-13 07:19:00
新竹市图一堆言情小说,看书本状况阅读率不低
作者: mapabeyb (╮(﹀_﹀")╭)   2023-09-13 12:54:00
分级容易,但要实际执行限制购买比较难
作者: AMPHIBIA (amphibia)   2023-09-13 18:08:00
没错没错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