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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五七年三月二日,达米安( Damiens )因谋刺国王被判处“在巴黎教堂大门前公开
认罪”,他将“乘坐囚车,身穿衬衫,手持两磅重的蜡炬”,“被送到格列夫广场( the
place de Gre've )。那里将架起刑台,用烧红的铁钳撕开他的胸膛和四肢的肉,用硫黄
烧焦他持着弑君凶器的右手,将融化的铅、沸滚的松香、蜡和硫黄浇入撕裂的伤口,然后
用四马分肢,再焚尸扬灰。”...这道刑罚花了很长时间,因为役马不习惯硬拽,于是改
用六匹马来代替四匹马。但是仍然不行,于是鞭打马,以便拉断他的大腿、撕裂筋肉、扯
断关节......。”
惩罚自制造痛苦的技术转为剥夺权利的学问
此为傅柯(Michel Foucault)在《规训与惩罚(Discipline and Punish)》中经常被引
用的段落,说明的是人犯如何在18世纪的肉刑中的残忍景象。然而在近现代以前的刑事程
序中是种斗争,所以会出现罪犯与统治者间的体力抗争,除了在执行刑罚的当刻之外,也
存在于拷问的过程,盖因,“在拷问中,痛苦、抗争和真理是联系在一起的。”刑求不仅
调查证据的方式,也是战斗,甚至也是种刑罚的执行,在其中的胜利将会产生真理,犯罪
也并非全有全无,却是部分与部分的叠加而形成,部分的证据并非无法证明犯罪,仅系无
法证明“全部”的犯罪,但是在一定程度上的证明将使得罪犯在一定程度上要接受刑罚的
执行。当我们认为死刑甚至断头台是残忍的时候,实际上我们是以后见之明来审度前先之
情。在1791年的法国修正法律将所有死刑的判决皆以断头处刑时,这代表的是“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观念的实践,原先仅适用于贵族的斩首扩及适用于所有人,并且死刑不再具有
延迟性使得法律(与执法者)与罪犯的肉体的接触只剩下一瞬间,且只针对罪犯个人,再
不存体力的斗争,刑吏仅需如同技术员一般履行职务即可。
在这个时期刑罚产生了转向,对象从肉体转至精神,“诚然,判决所确定的“罪行”或“
过失”必须是法典所规定的司法对象,但是判决也针对情欲、本能、反常状态、疾病、行
为失调、环境或遗传的后果。侵犯行为受到惩罚,同时也借此惩罚侵略性格。强奸行为受
到惩罚,同时性心理反常也受到惩罚。谋杀与冲动和欲望一起受到惩罚。”刑罚的效力不
再来自可见的肉体摧毁,而是刑罚的必然后果,故而司法不在与暴力挂钩,刑罚成为补充
性质,判决本身成为价值的否定判断,因此刑罚开始收束。“惩罚从一种制造无法忍受的
感觉的技术变为一种暂时剥夺权利的学问。”例如监狱对于自由的剥夺,罚款对于财产的
限制,就连当代的死刑都是在技术人员(狱卒、医生、牧师)照护死刑犯的情形中,注射
镇静剂使其无所感故在剥夺权利的同时不造成任何苦痛。
权力与知识
人身不再是与国王相对的肉体,而是受规训的个人,过往的违法是对于君主的冒犯,盖因
法律是君主的意志也因此犯法的同时也侵犯了君主,因此刑罚是对于该冒犯者的回应,而
非仲裁二人间或使得权利得以维护的机制。因此,公开的处决是为透过壮观展现君权回复
的仪式,而非取得任何平衡,而是将忤逆者与君主间的实力差距与以止线,因此所谓的适
当刑罚即为失衡与过度的刑罚。“公开处决并不重建正义,而是重振权力。”
在刑罚的转向中,人体成为媒介,对人身的政治控制与其经济使用紧密相关,亦即,人身
是作为生产力而被赋予权力与支配关系,但仅在被纳入依附体制中才可能成为劳动力(需
求在其中也是被培养、估算、使用的工具),在人身同时具备生产与依附两种性质时才能
成为有用力量。换句话说,监禁与强制工作的目的在于剥夺自由,而在此过程中所形成的
,即为“人身的知识”,“可能有一种关于人身的“知识”,但并不完全是关于人体功能
的科学,可能有一种对于人体的力的驾驭;但又不仅是对这些力的征服。”
“权力产生知识...权力与知识是直接相互指涉的;不相应地建构一种知识领域就不可能
有权力关系,不默认和建构权力关系也就不会有任何知识”这也是政治体(Body Politic
)的概念,在对人体的政治控制中,将人体转为知识对象以控制与征服之。而人体也在此
个别化与对象化的知识攫取—权力供养的过程中被建构而成为法律主体,“在监狱中,囚
犯的身体一方面被改造成为驯化的身体( docile bodies ),另一方面则成为符合资本主
义生产及资本累积之“有用的”,即具有生产能力的身体( Foucault 1991a )。...人在
被对象化的过程也同时被建构成主体。”个人不仅作为社会的原子式个体而存在,也是规
训技术所制作出的实体,权力不仅消极排除,也能够积极生产,“它生产现实,生产对象
的领域和真理的仪式。个人及从他身上获得的知识都属于这种生产。”而监狱正是现代国
家攫取人体知识—对象化肉体—建构人的主体的处所,刑事司法人道了,但规训机制也征
服法律制度了。
监狱的纪律
所谓的纪律所对应到的语词是discipline,而也正是傅柯著作中译为规训的语词。根据韦
伯,“‘纪律’则是经由反复练习的态度,使一群特定的人对于命令有着即刻执行、自动
与依循固定模式服从的机会。”而傅柯对于纪律的分析则是定性其乃系为增加肉体之“柔
顺性”的设计,并且同时使人体的力量获得增强(经济观点:功利),但同时也减弱之(
政治观点:服从)。
柔顺性设计从机制(运动、姿势、态度、速度)掌握身体,是微分权力( imfinite - sim
al power ),尽可能严格划分时空间与活动编码进行,而控制对象并非行为的能指或人体
语言,而是机制、效能,被强制的不是符号,却是力量,真正重要的仪式是操练。且需有
模式(modality)不间断地强制,过程而非结果是关键,征服肉体的同时给予其柔顺—功
利关系,“动作的连接也预先规定好了。时间渗透进肉体之中,各种精心的权力控制也随
之渗透进去。”
如此编排的权力行使使得时间也得以被控制,这个过程将会是把肉体的训练进行重复且有
差异等级的逐渐上升至极限。操练起于宗教,神秘主义或禁欲主义中是为了拯救而安排来
世时间的方式,在现代则是更经济有效率地利用时间、积累时间,并以此中介行使统治权
力,“它不是以某种超度为终点,而是追求永无止境的征服。”在此规训的过程中将会使
得肉体被创造出四个特性,分别是单元性:由空间分配方法所造成;有机性:通过对活动
的编码;创生性:通过时间的积累;组合性:通过力量的组合。且使用四种技术:制定图
表;规定活动;实施操练;为组合力量而安排战术。
而监狱正是施展前述实施纪律最为完整的处所,相较于学校、工厂、军队,纪律对于每个
人的肉体、能力、日常、道德、精神完全负责,且也无外在形象之忧,故而其间断性将是
永续。而参照前述权力与知识的循环关系,监狱则是建立知识的场所,不仅施展权力调节
教养,也将过程中所得转为教养的知识。“这种知识将能把罪犯导致的刑罚变成对犯人的
改造,使犯人有益于社会。监狱的自主权和它所创造的知识使得人有可能增加刑罚的效用
。...法律的惩罚针对着一种行为,而惩罚技术则针对一种生活。因此,用一种知识形式
重构一种生活的所有悲惨的细节,用一种强制活动填补那种知识的空隙并对它施加影响,
就属于惩罚技术的任务了。这是一种传记知识和矫正个人生活的技术。”
是在面对痲疯病与瘟疫的不同态度所衍生不同的政治策略创生了现代的监狱,前者是为创
造出纯洁的共同体,后者则是规训社会。对于痲疯病的对应措施采取标记、隔离并且放逐
的方式,然而对于瘟疫则是采取个人化的分析、网络化、监视、控制,并持欲以死亡作为
威胁应对。这种对于例外情境的规训被常态化为监视,原先被用于消除危险避免暴民聚众
的措施成为当代的积极技术以强化每个人的(利用)价值,例如军纪并非仅为防止强盗,
而是成为使得军队得以存在的技术,“它使得军队不是一群乌合之众,而是一个统一体,
并因此而增强战斗力。”
而边沁的全景敞视监狱(Panopticon)应属当代归训监狱的“理想型”,而该构想系仿效
凡尔赛动物园,只不过人取代了动物,权力机制取代了国王。在这里运作的权力类型不同
于国王的无上权威,却是细致化地分析、纪录、区分、比较、序列、组合,已获得独立的
单位并“创造”个人,权力并非源自终极,而是在结构之中作用。“用一种秘密地把自己
的对象具体化的权力取代那种表现在权力行使者的显赫之中的权力;形成一套关于这些个
人的知识体系,而不是调动展示君权的炫耀符号。”惩罚之具有普遍性不再于法律意识的
普遍,而是规训技术的扩展使得权力网络得以张开。
全景敞视监狱的特点在于监察员的中心位置,以及见人而不为人所见( seeing without b
eing seen )的设计,换句话说,此即知识的非对称性:监察员对于犯人知悉一切,然而
犯人却对监察员一无所知。在这样的关系中,犯人的自由于此被剥夺殆尽,而监察员却是
自由的,“这里监管员的自由体现为他们的行为独立于犯人所做的、所欲的一切之外,他
们有能力将犯人做为他们自己意志的客体来处置——他们能够影响和改变犯人的行为,并
以自己的意志代替犯人的意志做为他们行为的触发因素和决定因素。”这是在没有道德、
宗教、理想劝说,仅有外在行为控制的条件下完成,因此我们也无法期待权力对象更具有
德行,却只能发现经过操练后的成员行为更符合某种模式而已。囚犯是被客体化的,其等
对于命令内容的感觉、是否认为正当甚至是否内化都无关紧要,监察员的意志取代了囚犯
的意志。
规训—反法律
我们认为法律是平等的,从断头台的平等即揭示了规范的特性,然而纪律却带来无可抗的
不对称性、排斥相互性作用,因此,规训是为反法律( counter-law )。不同于契约义务
的强制性,是一群受到他群不可逆的支配,该他群永远有过剩的权力,在相同的规范前不
同的群体所位处的不平等的内容,彰显出规训的反平等性。然而,平等的法律体系在却是
由纪律(规训)的不平等与不对称性权力予以维持,当代民主形式上实现人民主权,但却
是纪律作为基础提供了权力。
个人被纳入整体进行比较,再依标准区分,根据价值排列能力,形成统一压力,最后排斥
的界线被划出。我们可以发现在一个规训社会中,儿童相较于成人、病人相较于一般人、
罪犯疯子相较于正常人,是更为“个人的”。换句话说,一个“社会化”的过程,透过工
作、学校、军纪、狱典使得顺从与尊重权威被置入个人,透过技术性的操演使得动作被编
码,尤其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工作占据一人每日绝大多数时间,换句话说,柔顺肉体
是在这个期间被打造而出。教育亦且同理,“教育的目的,是在把个人陶养成为社会的分
子。”社会化的过程即在去个人化的同时建构主体。尤其随着警察的出现,在整个社会中
由警员所填补的权力缝隙使得监督无所不在,而这是整个结构对于社会整体的规训。
常态所认知的刑法典系作为行为规范以禁制特定的行为,但是惩罚作为规训技术从未是为
消灭违法行为而存,“监狱及其一般的惩罚并不旨在消灭违法行为,而是旨在区分它们,
分配它们,利用它们。与其说它们使易于违法的人变得柔顺,不如说它们倾向于把对法律
的僭越吸收进一种一般的征服策略中。因此刑罚就将显得是一种操纵非法活动、规定宽容
界限、有所放任又有所苛待、有所排斥又有所利用的方式。”这也对应到涂尔干(卌ile
Durkheim)对于犯罪的理解,从野蛮到文明的过程犯罪是增加的现象,因此其非偶然却是
自然的规则现象,毕竟犯罪是来自于公意的定性,群体中必然有人背离,甚至犯罪是无可
避免、必须,“若社会上没有了犯罪,就同墙没有毁坏,没有新修的希望一样,那社会也
就没有进化了。因为若没有犯罪,则一时的公论,我们总以为是绝对的,是天经地义的,
然而也从没有件事是绝对的好,或是无标准的好。”这是类似社会演化的观点,然而从惩
罚的规训性质可以知道,对于犯罪这种规则现象我们并不是采取革除,而是收编的方式来
应对,而这正是惩罚作为规训技术的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