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想问关于最高行政法院的测速照相距离判决

楼主: kekeheart (熊熊忘记)   2022-03-17 20:08:28
先贴上我看到的资料内容
https://bit.ly/3CThFRZ
独家》测速照相距离判罚标准不同调 罚单罕见请最高行政法院定
〔记者黄明堂/台东报导〕法律规定测速须符合“一般道路应于100公尺至300公尺间,明显
标示”,一般人都认为是标志与测速器的距离,事实上交通部函释的是“警示牌设置位置”
与“交通违规行为发生地点”之距离。交通判决原以高等法院为终审,但因这项交通判决法
官不同调,一张罚单罕见移送最高行政法院审理。
台东市最南端的知本段台11线176公里处一个测速点,速限70公里,有2位驾驶人分别因超速
,经警方以雷达测速拍照开罚,高雄地方法院以警告标示与测速器距离不在“100公尺至300
公尺间”,撤销罚单;另件台东地方法院审理,则以“警示牌设置位置”与“交通违规行为
发生地点”在法定距离,判决裁罚。
这3案中,钟姓骑士于去年8月底被判撤销1400元的超速罚单,高雄市交通局不服提上诉,高
雄高等行政法院发现全台各地交通判决对这类距离标准的认定岐异,日前将此案裁定移送最
高行政法院,请求统一见解。
钟姓骑士于109年9月18日在台11线176公里处超速,被台东分局员警当场举发。钟某不服重
返举发地点实测,警示牌设置位置至举发机关设置位置为438.4公尺,明显不符100公尺至30
0公尺间之规定;高市交通局则以交通部103年11月27日交路字第1030036829号函释辩驳,“
明显标示之距离,应以“警示牌设置位置”与“交通违规行为发生地点”之距离为据,机车
被拍照位置与警告牌间之距离为193公尺,符合交通部函释。
林姓男子驾自小客时速逾130公里,当场被举发开出8000元罚单,他举证标志与警方测速器
距离660公尺,不符法定距离,高雄市交通局则说标示与违规行为距离200公尺,符合法定距
离。高雄地方法院采认前者,判决撤销罚单。
游姓女子在速限为60公里之“台9线389.3公里处”超速18公里,收到1600元罚单,她主张取
缔标志与警方非固定或测速设置地点已逾386公尺,明显与法规不符。台东大武警分局则指
“告示牌”至“违规行为发生地点”相距177.5公尺,符合法规。台东地方法院采认后者,
判该罚。
这3案中钟姓骑士的判决最早,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接到高雄市交通局的上诉后,认为一般道
路应于100公尺至300公尺间明显标示,其所称“须明显标示之”之距离应如何计算,为终审
法院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间已有分岐,甚至同法院
不同裁判间之见解也有分歧,有确保裁判见解统一之必要,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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