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环东高架逆向撞死人 女驾驶早在市区违规

楼主: VL1003 (路人V)   2022-02-07 02:50:02
※ 引述《mshuang (竹碳乌龙)》之铭言:
: 看完全部的回文,基本上确定几乎都没看完整个车祸影片
: 也没看完我的文章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BRJK_xU6Qw&t=62s
: 上面这个是我们战神上的影片,前面1:18就是车祸当时双方的行车影片
大家包括你都有看影片,不同的是,没人推论会建立在最佳状况。
你的所有推论都建立在知道事情会发生的前提下,做出最佳的决定才有可能发生。
而实际上,真的写完后的估算下来,这个可能性低到根本是数学上才会发生。
这边,建议去看部电影:“萨利机长:哈德逊奇蹟”。
里面探讨的就是你这种用已知结果来做反推论,从根本就是错误的。
根本就错,得到的结论当然也是错的。
况且,后续提的案例,根本就不雷同。
: 影片58秒逆向三宝遭遇休旅车,这边是第一个重点,这台休旅车并没有撞上去
: 前面有人说因为三宝闪开了,其实是因为他停下来了,从重机的视角可以看到
: 其实逆向三宝在撞击时还占据整个车道,但是实际上休旅车只有后照镜受损
: 从影片中也可以很清楚的看到,重机擦撞前车休旅车时的抖动
: 接着下面就有计时可以看到他算出擦撞后三秒和逆向撞上
: 同样由重机的行车也可以看到,前方的休旅其实已经减速和刹车了大约是在1:11
: 从前车状况来说就是他发现有逆向到车祸发生总共有三秒多快四秒的时间
首先,这边借用别人部落格文章,连结:https://tinyurl.com/3b875nud
因为这篇提及资料是有来源的,来自一篇有点久的论文。
但没关系,这点如果有疑虑,欢迎更新别篇更新的论文来反驳,没意见。
https://i.imgur.com/tuGwChx.png
内文有提及,反应时间的部分。
(不过这边“惊觉”的部分应该误植感知及反应时间,理论上应为非预期的 1.75秒)
https://i.imgur.com/w2d3n6U.png
以这案例来说,视线被遮蔽且非常态的封闭道路有人逆向,
应属于下列的“非预期”甚至“惊觉”。
但没关系,我们退一步来讲,就当作是“预期发生”的,
也就是从感知到煞车时间为 1.2 + 0.2 共 1.4 秒。
1.4 秒这数字会用到,记好了。
那么,接下来讨论一下,那边速限是多少?
环东大道从北山大桥匝道一路到事发弯前的速限是 80 km/hr。
然而到事发地速限则为 60 km/hr。为什么?
因为连政府单位都知道那边视线很差,所以用速限强迫降速。
我们这边就先假设重机骑士非常守法的保持 60 km/hr 通过这段弯道。
那么,逆向的汽车,时速会是多少?
有在开车或骑车应该不难了解,车子有在动,少说是 20~30 km/hr。
没关系,这边就低估当做逆向车的车速仅 20km/hr。
所以,正常没做煞车前,单看重机对逆向车的速度为何?
60 + 20 = 80 km/hr
这速度基本上等于把原本的强制降速给还回去了。
时速 80 公里的刹停距离需要多少?
这边可以参考这网站来计算:https://tinyurl.com/37whn79x
网站内有解释公式由来,有兴趣自己看。
时速 80 公里下,算上反应时间 1.4 秒,
坡度几 % 不清楚,暂且当平地就好,煞停距离要 67.13 公尺。
https://i.imgur.com/QVqHx3P.png
但这边一定会有人靠北,两边都是在减速,应该是双倍煞车。
没关系,我们顺便把这状况也估算一下。
重机的时速 60 公里下,其他变因不动的煞停距离为 43.6 公尺
https://i.imgur.com/9DHzK6L.png
汽车的时速 20 公里下,一样其他变因不动,煞停距离为 10.034 公尺
https://i.imgur.com/ValgPni.png
43.6 + 10.034 = 53.634 公尺
因为 53.634 远比 67.13 公尺还短,
我们就用煞停距离 53.634 公尺来当后续探讨的基准。
回到影片,看这张截图。
这张图是两台四轮正面互相看到彼此的截图。
https://i.imgur.com/qk9TUKl.png
图中标线有差不多三颗猫眼石反光,算上可能压在轮子下的一颗。
和更远处没照到的,以距离来看就当做两颗好了。
也就是共有六颗猫眼石。
而那边的猫眼石是设计在白线上的,一条白线就是一颗。
https://i.imgur.com/8hRMFj3.png
而白线间的距离是 10 公尺。
所以我们可以推论,两台四轮互相看到彼此时,
差不多距离是 60 公尺以上但不满 70 公尺,姑且算 70 公尺好了。
连汽车都只有 70 公尺可以做到反应到煞停的距离。
重机所有因素都用最佳状况甚至全部有利的状况都要 53.634 公尺了。
煞下来双方仅剩不到 17 公尺。
这还没考虑,内侧那台四轮先擦撞到重机,
造成车身不稳定,骑士要先保持平衡,导致煞车时间可能更少。
其他变因不动,单单再把逆向车/重机的速度各加个 5 公里。
两者依照两边都煞车的状况,煞停距离将会高达 62.305 公尺。
这叫不超速就煞得下来?
这种情况下连正常车速都有极大机率会撞上,还不提先被擦撞。
你的举例根本通篇鬼扯。
: 我知道很多人没看完影片所以误解很大总是以为我有路权我最大下面是判例
: 士林地院认为黄男逆向行驶虽是肇事主因,陈男飙车时速102公里也有责。
: 根据鉴定报告指出,陈男发现黄男时,双方距离尚有40公尺,若陈男当时依照
: 速限70公里行驶,即使仍然无法及时闪避,黄男所受伤害势必较小,因此依过
: 失致死罪判陈男6个月有期徒刑
: 最后还是要说这个案子,如果重机直接撞下去没有前面休旅车,没有影片01:00
: 那一段,就很简单逆向全责,之前五指山那个猴子逆向撞重机就是这样
: 不论开车或是骑车,我们的视线其实是不可能像政府说的那么宽,最近有人在骂
: 为什么隔壁车道减速刹车,这个车道的驾驶也减速刹车,明明前方就没车
: 原因就是隔壁车道挡住了视线,我看不到他看的东西,这个驾训班应该都有教
: 所以注意前方车况保持速限活下来才能争取路权
这个案例,可以细看判决书:台湾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度交易字第 63 号刑事判决
会发现,这判决根本是法官无视所有鉴定报告下自由心证的结果。
简单来说,就是这位判决的法官觉得超速是害死人的原因之一。
仔细去看判决书,死者不仅跨双黄线逆向还酒驾勒..
车祸鉴定也是写即便没超速也会撞上,最后就是给无肇事因素,
正常来讲,法官会很大程度倾向车祸鉴定的结果,
除非有人提出另一个公正第三方鉴定单位的结果是不同的才会影响结果。
但这位法官是直接坚持自身想法,不甩鉴定结果下判决,这其实反而是罕见的。
况且即便法官一意孤行,也只代表了超速有过失的成分,并不是主因。
个人反而觉得这种案例换个法官极高机率会是不同结果,
单拿这个案例护航... 其实觉得没什么说服力。
法官也不是没可能有误判或是跟现实状况脱节的判决,不然骂恐龙骂爽的?
当然啦,有时后锅不是法官的,是检察官给的证据太少...
喔,对了,如果要倡导有路权不代表可以超速的判例根本不该用这个。
而是应该用左转 TOYOTA 被高速 BMW 撞击那个案例。
该案判决书:台湾高等法院 台南分院 106 年度交上诉字第 132 号刑事判决
这案子车祸鉴定跟判决结果:主因就是严重超速,未礼让直行车才是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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