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红单申诉(违停)

楼主: tonybbbb (东方行B)   2020-06-18 18:03:36
你要看违规点是否为人行道或退缩地?
不论是否私人与否
人行道能不能停车有两个条件
该处有无设立禁止告示
若有就是违规
若无则停车方式有无妨碍行人通行
至少要留一条路给人走 不然还是违规的
但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上
骑楼也是人行道
那么退缩地就是一个模糊地带的空间
因为法规上并没有规定退缩地不可停车或行驶
退缩地的特征就看起来也不像人行道但又很像柏油路那种
当然昨天警察有打电话回应有关法令
确实退缩地停车或行驶是没罚则
就像高雄火车站有一处告示有写禁止人行道、骑楼跟退缩地停车
问题在于违规退缩地停车 没有法源依据当然也开不了
至于临时停车的法规如下:{}()表示是我目前实际遇到的状况
第 55 条
汽车驾驶人,临时停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
一、在桥梁、隧道、圆环、障碍物对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车道临时停车。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车招呼站十公尺内或消防车出、入口五公尺内临时停车。
{出租车、公共汽车、消防车为属于临时需要,因此不论有无进行上下车/货都不可,其余车种
停车格为须三分钟证明}
三、在设有禁止临时停车标志、标线处所临时停车。
四、不依顺行之方向,或不紧靠道路右侧,或单行道不紧靠路边,或并排临时停车。
五、在道路交通标志前临时停车,遮蔽标志。接送行动不便之人上、下车者,临时停车不
受三分钟之限制。
第 56 条
汽车驾驶人停车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锾:
一、在禁止临时停车处所停车。(上下车/货除外,但若有造成他人得被迫违规行驶者仍可
举发,如学校有公告指定时间者除外)
二、在设有弯道、险坡、狭路标志之路段、槽化线、交通岛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车。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学校、娱乐、展览、竞技、市场、或其他公共场所出、入口或
消防栓之前停车。
*若红线停车卸货虽排除,但若在消防栓前停车仍可举发,因消防栓属于随时需求。
四、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之处所停车。(红线状况比照一款/但红线内之水沟明显与
道路不同情况下,停于水沟则无法举发,除非水沟与红线是同区域)
五、在显有妨碍其他人、车通行处所停车。(如未画线停车但旁边有双黄线或快车道等造
成得被迫违规行驶下)
六、不依顺行方向,或不紧靠道路右侧,或单行道不紧靠路边停车。
七、于路边划有停放车辆线之处所停车营业。
八、自用汽车在营业汽车招呼站停车。
九、停车时间、位置、方式、车种不依规定。
(除消防车、出租车及公共汽车为临时性可立即举发,其余为须三分钟证明)
十、于身心障碍专用停车位违规停车。(路人或脚踏车于该车前后蒐证证明)
汽车驾驶人停车时,有并排停车之情事者,处汽车驾驶人新台币二千四百元罚锾。
{不论有无上下车/货者一律举发}
汽车驾驶人在道路收费停车处所停车,未依规定缴费,主管机关应书面通知驾驶人于七日
内补缴,并收取必要之工本费用,逾期再不缴纳,处新台币三百元罚锾。
第一项及第二项情形,交通勤务警察、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或交
通助理人员,应责令汽车驾驶人将车移置适当处所;如汽车驾驶人不予移
置或不在车内时,得由该交通勤务警察、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或
交通助理人员为之。
第一项第十款应以最高额处罚之,第三项之欠费追缴之。
在圆环、交岔路口十公尺内,公路主管机关、市区道路主管机关或警察机关得在不妨害行
人通行或行车安全无虞之原则,设置必要之标志或标线另行规定汽车之停车处所。
目前这边有弄一些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基本版
我前阵子无聊去把整个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看过后
其实若民众可以举发的条例 只有约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可以
其余那种如酒测或电动滑板车等情况
民众了解而还是得需要由警察处理的就是交由警察处理
作者: goto   2020-06-18 20:31:00
作者: wuliou (wuliou)   2020-06-18 20:56:00
详细推
作者: elhazard01 (风之翼)   2020-06-19 07:23:00
法定退缩空地开罚与否权责在地方政府 如桃园 高雄均为禁止 要查地方自治条例而非交通法规
楼主: tonybbbb (东方行B)   2020-06-19 10:04:00
高雄的确定退缩地不罚 警察已回电告知
作者: elhazard01 (风之翼)   2020-06-19 12:27:00
https://reurl.cc/20O1v9 高雄市政府规定 非警察说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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