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有人行政诉讼成功吗?

楼主: Erich (Erich)   2020-05-29 00:02:42
虽然跟你的情况不太一样,不过我前两个月打赢一场行政诉讼,应该可以让你参考一下。
我的状况是,该路口未设置有两段式左转标志并配合划设左转待转区,
我直接左转,但因为那个路口不是常见的对称形式,我从路边起步驶入道路时,
已经在停止线之后,前方号志为绿灯,但员警认为我是沿着交叉的那条路驶来,
故认定我直行闯红灯。
以下是我在行政诉讼起诉状里检附的证据
https://i.imgur.com/kNa1Xy7.jpg
这是事发现场的google map,地点在逢甲大学后门的刑事警察局中部打击犯罪中心那边,
我一开始是把停在红框标号1处的车,牵至标号2处,
并发动驶离(标号3处),当时面对大鹏路之交通号志灯为绿灯,
且该路口无两段式左转告示牌与待转区,便迳行左转。
因为我担心直接从路口斜切左转,恐导致大鹏路的后方来车追撞,
所以我转了一个比较大的弯(近似两段式左转,但并未停下再走)
故员警声称自大鹏路驶来(标号4处)时,看见我沿着逢大路行驶,直行闯红灯。
但我主张依员警当时的位置,视线应会受该警局的围墙及路边停放的机车阻碍(标号5处)
无法判断我的来车方向是否为是否为沿逢大路行驶,
亦不能目视我是否有穿越停止线之行为(标号6处)
这两张是现场由不同角度拍摄的照片,目的是指出该路口未设置两段式左转号志及待转区
以及我前面主张会阻碍员警视线的围墙跟路边停放机车。
(甲证是行政诉讼里的证据编号,前一张图里的箭头是照片拍摄方向)
https://i.imgur.com/ZdLhBO3.jpg 甲证3
https://i.imgur.com/2Rv9qMt.jpg 甲证4
另外我还有在事后拍摄一段影片,模拟员警行驶的路线(标号4)往右拍,
https://youtu.be/g2rn4YY66-0
(没有行车纪录器,把手机用胶带绑在后照镜上拍的,所以很晃XD)
其实后来发现骑错,应该左转的,不过算了,反正我要的围墙跟路边机车都有拍到。
而被告的主张简单说,他认为我这样就是两段式左转,过去之后就应该遵循逢大路号志,
这样骑就是闯红灯,而且有员警目睹为证。
但法院勘验密录器与员警职务报告后判断,密录器画面只拍到员警在事发路口突然加速,
转过去后在下两个路口拦下我,也就是在我穿越路口的时候他们尚未抵达。
(看来密录器画面直接打脸自己,啊不是说有看到我闯红灯?)
故我主张员警当时所在位置无法判断我的来车方向与是否穿越停止线,是合理有据的。
且在我行驶进入路口的地方,该遵循的是前方大鹏路的号志,
绿灯这样左转完全没有问题。
你这个情况又更单纯了,去现场个拍照,证明该路口没有两段式左转的标志。
起诉状写一写,证据检附上去就好了。
另外下面附上我那场行政诉讼的判决书,司法院线上版的个资有的没码到,
我就直接全文重贴了,因为复述了双方主张跟密录器的对话纪录,所以蛮长的,
有兴趣的可以自己看。
裁判字号: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 108 年交字第 ○○○ 号行政判决
裁判日期:
民国 109 年 ○○ 月 ○○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决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判决     108年度交字第○○○号
原   告 钟○○ 
被   告 台中市交通事件裁决处
代 表 人 黄士哲 
诉讼代理人 黄晓妍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交通裁决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国108年○月○日中
市裁字第68-GS0000000号裁决书,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原处分撤销。
诉讼费用新台币参佰元由被告负担。
被告应给付原告新台币参佰元。
事实及理由
一、程序事项:按行政诉讼法第237条之7规定,交通裁决事件之
裁判,得不经言词辩论为之。本件属交通裁决事件,依两造
所述各节及卷内资料其事证已臻明确,本院认无经言词辩论
之必要,爰不经言词辩论而为判决。
二、事实概要:原告于民国108年8月3日20时25分许,驾驶号牌0
00-000号普通重型机车(下称系争机车),行经台中市西屯
区逢大路与大鹏路口,因“闯红灯(直行)”之违规行为,
为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下称举发机关)员警认定原
告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53条第1项之规定,当场对
原告掣开第GS0000000号举发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单
。被告续于108年9月10日以中市裁字第68-GS0000000号裁决
书(下称原处分),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53条第1项
、第63条第1项第3款及“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基
准表”之规定,按期限内到案之基准,裁处原告第1阶段罚
锾新台币(下同)1,800元,并记违规点数3点。原告不服,
提起本件行政诉讼。
三、原告主张略以:原告于108年8月3日20时25分许,驾驶车号0
00-000号普通重型机车,于台中市○○○○○○○○○○○
○区○○○○号志时,为二员警示意靠边停车,二员警声称
原告沿逢大路往河南路方向行驶时,穿越逢大路、大鹏路口
时有“驾车行经有灯光号志管制之交岔路口闯红灯”行为,
并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53条第1项填制GS0000000号举
发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单拦停举发,并要求于通知单
上签名,致遭裁决应处1,800元罚锾并记违规点数3点。系争
路口并非一般常见之对称路口,原告原先将系争机车停放于
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部打击犯罪中心前人行道之停车
格,后将其牵至该警局停车场出口并发动驶离,当时面对大
鹏路之交通号志灯为绿灯,且该路口无两段式左转告示牌与
待转区,便迳行左转。员警声称自大鹏路驶来时,看见原告
驾驶系争机车直行闯红灯,但由于该警局围墙之视线阻隔,
合理怀疑员警当时所在之位置,无法判断原告之来车方向是
否为沿逢大路行驶,亦不能目视系争机车是否有穿越停止线
之行为。原告于事后拍摄一影片,并附上行进路线图,该影
片系模拟员警来车方向之视线,于影片中清楚可见右侧视野
确实遭围墙阻隔,且该影片拍摄时间为日照、视野良好之下
午时分,仍因围墙、停放机车之阻碍,无法辨别穿越系争路
口车辆之来车方向与是否穿越停止线,遑论举发当时为视线
昏暗之夜晚。取缔员警要求原告停车受检开单之拦停路口,
已是相距系争路口250公尺之处,与警方回复被告函文内容
中声称之“当场拦查制单举发”事实不符。且原告穿越系争
路口后,以时速约30公里前进至逢大路、河南路口遇红灯停
止后才遭警方拦查,考量举发当时之昏暗天色及原告时速,
若员警声称目睹原告于系争路口闯红灯,双方之距离应短得
足够员警在原告到达拦停路口前,就将系争机车拦停于路边
,合理怀疑员警当时仍与系争路口有一定之距离,且在此距
离下无法判别系争机车是否有穿越停止线之行为。原告遭拦
停后,曾试图向员警解释自己是绿灯迳行左转而非直行闯红
灯,是因为转弯角度造成警方误解,员警回复“我从那个方
向来看你就是闯红灯”、“如果你转斜一点我就不会开你”
,原告当场解释,在系争路口之所以会采较大的角度转弯,
乃有正当理由,因该警局停车场出口与大鹏路口之间,有一
围墙造成视线死角,若照员警所说,以较斜之角度直接切入
大鹏路迳行左转,恐有造成大鹏路后方车来追撞之虞,二员
警不接受解释,仍迳行开单。在相同路口以不同的转弯角度
通过,不应作为判断违规与否之标准,且原告虽以近似两段
式转弯之路线通过系争路口,但并未于斑马线后停车,而是
一次性迳行左转,原告认为警方之裁量标准有疑义。原告之
所以在通知单签名,系因员警在不服其所告知事实缘由下仍
迳行开单,然因法律已有提供另外救济之管道,原告是不愿
与该员警再争执才会同意签收,再提出异议。原告无意质疑
警方执法之客观与中立性,惟考量现场之天色、视野与距离
等客观条件,均显示仅凭员警目视所见,实难认定原告确有
闯红灯之事实。又本件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原告有何闯红灯之
违规行为,而原处分认原告有“驾车行经有灯光号志管制之
交岔路口闯红灯”而据以裁罚,与法不合,当有违误等语,
并声明:原处分撤销,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四、被告答辩则以:
(一)本件应适用之法律依据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53条第1
项、第63条第1项第3款、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02条第1项、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70条第1项前段、第206
条第1项第5款第1目等规定。
(二)案经转据举发机关108年8月30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00000000
00号及108年10月31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1080126133号函复
说明及员警职务报告略以:“据本分局员警职务报告表示本
案系于108年8月3日20时25分巡经本市西屯区逢大路与大鹏
路口时,发现旨揭车辆沿逢大路往河南路方向行驶、面对红
灯号志迳行闯越逢大路与大鹏路口,爰当场拦查制单举发”
及“警员担服108年8月3日20时至22时勤区查察及守望勤务
,于20时25分在本辖西屯区凯旋路往河南路方向行驶至凯旋
与大鹏路口右转后见大鹏与逢大路口本行驶方向为绿灯,见
钟○○驾驶普重机000-000号及吴○○驾驶普重机000-000号
从逢大路往河南路方向行驶,此时逢大路往河南方向为红灯
号志,遂上前于河南路与逢大路口将其拦下对钟民当场制单
(第GS0000000)及对吴民当场制单(第GS0000000),依密
录器所示,钟民原向警方二次表示没有注意到号志,警方始
制单,于警方制单完毕后钟民与吴民才表示其由逢大路98号
人行道驶出至对向再左转,因警未见其由逢大路98号人行道
驶出至对向再左转,故向其表示倘若真如钟民所述行驶于对
向再左转,理应遵守逢大路往河南路方向号志,惟依警方目
视所见,钟民及吴民皆为从逢大路往河南路方向直行行驶,
故仍制单告发”。
(三)次查举发机关提供之采证光盘,确认员警密录器画面时间20
19/08/03 20:30:06时至20:30:42时2名员警骑乘警用机
车行驶于台中市西屯区凯旋路往南方向与侨大八街口,20:
30:43时至20:30:54时员警行驶至敦化路二段口,20:30
:55时至20:31:05时员警行驶至凯旋八街口,20:31:06
时员警行驶至经贸七路口,20:31:12时至20:31:21时员
警行驶至凯旋六街口,20:31:22时至20:31:05时员警行
驶至凯旋五街口停等红灯,20:31:06时至20:31:59时前
方号志转为绿灯,员警继续直行,20:32:00时至20:32:
09时员警行驶至凯旋三街口,20:32:10时至20:32:19时
员警行驶至凯旋二街口,20:32:20时至20:32:25时员警
行驶至大鹏路口,并显示右侧方向灯后右转大鹏路,20:32
:26时至20:32:31时画面显示员警已转进大鹏路,此时前
方大鹏路号志显示为绿灯,20:32:32时至0:32:59时前
方员警突然加速前进,行至逢大路口即左转逢大路,此时画
面显示大鹏路往西方向与逢大路口旁即中部打击犯罪中心围
墙旁之人行道停满机车,该处有路灯照射,通过逢大路口之
衔接道路为文华路96巷往西方向,文华路96巷往西方向右侧
为逢甲大学地理资讯系研究中心地下停车场出入口,该出入
口有路灯照射,文华路96巷往西方向左侧为大鹏社区出入口
,员警左转进入逢大路即加速前进,20:33:00时至20:33
:19时员警行驶至河南路二段号,此时前方号志显示红灯,
2名员警分别拦下正在停等红灯之原告,及其后方同行骑士
,请其路边停车,20:33:20时至20:36:20时员警表示“
刚刚那个路口,大鹏、逢大路口的红绿灯你没有注意”,原
告表示“不好意思,我没有注意到”,原告出示证件,员警
表示“不好意思,耽误你一点时间”,并取出举发通知单填
制,接着员警询问另一员警“这也是直行是不是?”,另一
员警表示“对,都是直行”,接着员警询问原告“咦?你们
是一起的吗?”,原告表示“对,那台车的名字是我的”,
员警表示“没有,我想说名字一样”,20:36:21时至20:
39:47时原告表示“我刚从那边路口出来,我应该看的是这
条路的,那边我是看错红绿灯是绿灯”,员警表示“什么意
思?”,原告表示“因为我是左转过来,那时候停在人行道
停车格,我从路口的斜坡下来”,员警表示“嘿呀,然后你
就直接这样直行嘛”,原告表示“我从那个现在跟河南路平
行的那一条”,员警指著前方表示“因为我们看你就是我们
绿灯,接着由右边指到左边表示“阿你就直接这样”,原告
表示“我是这路,跟河南路平行的那条路,我看对面是绿灯
”,员警表示“汇入那个…”,原告表示“跟河南路平行那
个,我们从人行道停车格下来,在那个转角的地方”,员警
表示“哪里呀?我不懂”,原告表示“因为我下来的时候”
,员警表示“对呀,就往前走呀”,原告表示“我看到正前
方是绿灯,那个地方没有待转格嘛,绿灯,我看到绿灯就直
接左转了”,员警表示“左转的”,原告表示“我那时候看
到那方绿灯我就左转了,你认为我闯红灯是认为…”,员警
表示“算直行啦,就逢大路这条直直过来”,原告表示“但
是我已经汇到这一条路上了”,员警表示“就是直行呀”,
原告表示“因为我不是从逢大路这边走出来的,我是从那条
叫什么路,跟现在这条河南路平行,那条比较小的巷子”,
员警表示“对呀,你是从那边路口转过来,你不是从大鹏路
的路口”,原告表示“我是从大鹏路转角斜坡下来,我已经
汇入大鹏路”,员警表示“但是我们看,因为我们是从大鹏
路直行嘛,那T字路口,然后我们就看2台车这样(由左边比
到右边)直接过去,所以就是直行,是以逢大、大鹏那个路
口为主,就是逢大、大鹏那个灯号,你们如果直行要看上面
那个”,原告持续陈述,20:39:48时至20:40:26时另一
员警表示“你也是到对面再过去吗?”,员警表示“你如果
说从这样过去,就变成你还要等这个灯”,另一员警表示“
先生,你要嘛就直接过去了,我听她讲说你们到对面等,对
不对?”,原告表示“我们就左转呀”,另一员警表示“你
们等于直角”,员警表示“如果你们直接去那边,就等于要
待转了啦,不然就斜线过去了啦”,原告向另一员警陈述,
20:40:27时至20:42:53时另一员警表示“她说她是骑到
对面”,同行骑士表示“因为没有…骑得那么地…”,员警
表示“你是不是从这边骑到那边,去那边等”,同行骑士表
示“没有,我们就是这样转过去”,员警表示“因为我们从
绿灯过去,就是看到2台车这样过去呀”,另一员警表示“
所以如果你是斜的出去,我们一定看得出来”,员警表示“
如果你是从这个路口直接切过去,OK的,这样绿灯,那如果
绿灯过去那边了,就要等到这个灯号等绿灯再骑,因为那边
不用待转,但是你走过去了,就是要以头上的灯号为主”,
原告表示“但我们但没有停下来,我们就直接弯过去”,员
警表示“还是一样呀”,之后请原告于举发通知单上签名,
同行骑士亦在举发通知单上签名等情。
(四)复查举发机关检附之原告行驶路线图,比对违规地点GOOGLE
地图,确认员警目睹原告由台中市西屯区逢大路往南方向即
逢甲大学地理资讯系研究中心地下停车场出入口,横越文华
路96巷、大鹏路口,直行至逢大路往南方向衔接路段。
(五)原告主张被告认不足采,盖因:原告虽辩称其系由大鹏路往
西方向右侧人行道与逢大路转角处行驶至对向,再左转逢大
路往南方向行驶云云,惟车辆面对圆形红灯时仍迳予穿越路
口至衔接路段,含左转、直行、回转(依箭头绿灯允许行驶
者除外)即视为闯红灯之行为。原告于大鹏路号志显示绿灯
时,从大鹏路往西方向右侧人行道与逢大路转角处行驶至对
向,固属无疑,然原告欲再左转逢大路往南方向行驶,即应
依逢大路号志允许直行时再予行驶。从上揭资料显示,原告
骑乘机车于大鹏路号志显示为绿灯,逢甲路号志显示红灯时
,由逢甲大学地理资讯系研究中心地下停车场出入口,横越
文华路96巷、大鹏路口,直行至逢大路往南方向衔接路段,
有员警目睹为证,且原告起诉状所附行驶路线相符,原告之
行为核属“闯红灯”之行为,该当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
53条第1项“闯红灯”之要件,自应受罚。至于本件举发员
警发现原告驾驶系争车辆有闯红灯之违规行为,本即得予以
拦停稽查举发,如未能于违规地点当场拦停,亦得追踪稽查
,尚不限于违规路口现场始得举发至明,故举发员警自后追
及原告所驾系争车辆而拦查原告,不论追踪之距离远近,并
无碍举发员警于执行勤务时所确认之交通违规事实及违规行
为人,而得为当场举发,是原告所述本件并非员警所说当场
举发云云,难认可采(本院108年度交字第268号判决参照)
等语,并声明:原告之诉驳回,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五、本院之判断:
(一)按“汽车行驶至交岔路口,其行进、转弯,应依下列规定:
一、应遵守灯光号志或交通指挥人员之指挥,遇有交通指挥
人员指挥与灯光号志并用时,以交通指挥人员之指挥为准。
”、“汽车驾驶人,行经有灯光号志管制之交岔路口闯红灯
者,处新台币1千8百元以上5千4百元以下罚锾。”、“汽车
驾驶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条款之一者,除依原条款处罚锾外,
并予记点:三、有...第53条...情形之一者,各记违规点数
3点。”,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02条第1项第1款、道路交通
管理处罚条例第53条第1项及第63条第1项第3款分别定有明
文。又依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基准表之规定,机
车驾驶人,行经有灯光号志管制之交岔路口闯红灯,期限内
缴纳或到案听候裁决者,统一裁罚基准1,800元,记违规点
数3点。
(二)本件原告于108年8月3日20时25分许,骑乘系争机车,行经
台中市西屯区逢大路与大鹏路口,因“闯红灯(直行)”之
违规行为,为举发机关员警认定原告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
条例第53条第1项之规定,当场对原告掣开第GS0000000号举
发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单,被告续于108年9月10日以
原处分裁处原告罚锾1,800元,并记违规点数3点等情,有员
警密录器撷取画面(员警行驶大鹏路往南方向)、员警密录
器撷取画面(员警行驶大鹏路往南方向)、原告行向号志、
举发机关第GS0000000号举发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单
、108年8月30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1080095799号函、违规示
意图、被告108年9月3日中市交裁申字第1080068667号函、
举发机关108年10月31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1080126133号函
、职务报告、影像光盘译文、原处分、送达证书、驾驶人基
本资料、采证光盘等资料附卷可稽(见本院卷第63-64、73
、81-99页),惟原告否认闯红灯违规,是本件争点厥为原
告是否有“驾车行经有灯光号志管制之交岔路口闯红灯”之
违规行为?经查:
1.本院勘验调查举发机关提供之采证光盘,制成勘验笔录附
卷为证(见本院卷第105-108页),勘验结果为:员警密
录器画面时间2019/08/03 20:32:20时至20:32:25时
员警骑乘警用机车沿凯旋路往南方向行驶至大鹏路口,并
显示右侧方向灯后右转大鹏路往西方向行驶,20:32:26
时至20:32:31时画面显示员警已转进大鹏路,此时前方
大鹏路号志显示为绿灯,20:32:32时至20:32:59时前
方员警突然加速前进,行至逢大路口即左转逢大路,此时
画面显示大鹏路往西方向与逢大路口旁即中部打击犯罪中
心围墙旁之人行道停满机车,该处有路灯照射,通过逢大
路口之衔接道路为文华路96巷往西方向,文华路96巷往西
方向右侧为逢甲大学地理资讯系研究中心地下停车场出入
口,该出入口有路灯照射,文华路96巷往西方向左侧为大
鹏社区出入口,员警左转进入逢大路即加速前进,20:33
:00时至20:33:19时员警行驶至河南路二段路口,此时
号志显示红灯,2名员警分别拦下正在停等红灯之原告及
其后方同行骑士,请其路边停车,20:33:20时至20:36
:20时员警表示“刚刚大鹏、逢大路那个路口的红绿灯你
没有注意”,原告表示“不好意思,我没有注意到”,原
告出示证件,员警表示“不好意思,耽误你一点时间”,
并取出举发通知单填制,员警询问另一员警“这也是直行
是不是?”,另一员警表示“对,都是直行”,接着员警
询问原告“咦?你们是一起的吗?”,原告表示“对,那
台车的名字是我的”,员警表示“没有,我想说名字一样
”,20:36:21时至20:39:47时原告表示“我刚从那边
路口出来,我应该看的是这条路的,那边我是直接看对向
的红绿灯是绿灯”,员警表示“什么意思?”,原告表示
“因为我是直接左转过来,我那时候停在人行道停车格,
我从路口的斜坡下来”,员警表示“嘿呀,然后你就直接
这样直行嘛”,原告表示“我从那个现在跟河南路平行的
那一条”,员警指著前方表示“因为我们看你就是我们绿
灯,接着由右边指到左边表示“阿你就直接这样”,原告
表示“我是直接汇入那一条跟河南路平行的路,然后我看
对面是绿灯”,员警表示“汇入...”,原告表示“跟河
南路现在平行的那条路,因为我们从警察局门口那个人行
道停车格下来,在那个转角的地方”,员警表示“哪里呀
?我不懂”,原告表示“因为我下来的时候我已经汇入那
条路”,员警表示“对呀,就往前走呀”,原告表示“我
看到正前方是绿灯,那个地方没有待转格嘛,绿灯,我看
到绿灯就直接左转了”,员警表示“左转的”,原告表示
“我那时候看到前方绿灯左转的,你认为我闯红灯是因为
,你是认为我...”,员警表示“算直行啦,就逢大路这
条直直过来”,原告表示“但是我已经汇到这一条路上了
”,员警表示“就是直行呀”,原告表示“因为我不是从
逢大路这边走出来的,我是从那条叫什么路,跟现在河南
路平行,那条比较小的巷子”,员警表示“对呀,你是从
那边转过来,你不是从大鹏路的路口,你是大鹏路右边的
停车格这样绕过来”,原告表示“我是从大鹏路路口那边
的转角斜坡下来,我已经汇入大鹏路”,员警表示“但是
我们看,因为我们是从大鹏路直行嘛,那T字路口,然后
我们就看2台车这样(由右边比到左边)直接过去,所以
就是直行,是以逢大、大鹏那个路口为主,就是逢大、大
鹏那个路口灯号,你们如果直行要看上面那个”,原告以
河南、逢大路口作为假设比划陈述,并表示“还是到那个
路口跟你解释会比较清楚”,员警表示“我们从大鹏路来
,啊就看两台车这样(由右边比到左边)过去啊”,并表
示“我们这样大鹏路过来,就两台车这样直行过去,是闯
红灯啊,我们是绿灯啊”,原告表示“等于是我们在你们
前面这样汇进去的,然后左转过去,在路口的地方,有一
个人行道下来的斜坡”,员警表示“你是在右边这个地方
就对了”,原告表示“我们从那边下来,顺过来这边”,
20:39:48时至20:40:26时另一员警表示“你也是到对
面再过去吗?”,员警表示“你如果说从这样过去,就变
成你还要等这个灯,等绿灯才能走了”,原告表示“什么
叫做等这个灯”,另一员警表示“先生,你要嘛就直接过
去了,我听她讲说你们到对面等,对不对?”,原告表示
“我们就左转呀”,另一员警表示“你们等于直角”,员
警表示“如果你们直接去那边,就等于要待转了啦,不然
就斜线左转过去了啦”,原告向另一员警陈述,20:40:
27时至20:42:53时另一员警表示“她说她是骑到对面”
,同行骑士表示“因为没有...骑得那么地...”,员警表
示“你是不是从这边骑到那边,去那边等”,同行骑士表
示“没有,我们就是这样转过去”,员警表示“因为我们
从绿灯过去,就是看到2台车这样过去呀”,另一员警表
示“所以如果你是斜的出去,我们一定看得出来”,员警
表示“如果你是从这个路口这样切过去,OK的,这样绿灯
,那如果绿灯过去那边了,就要等到这个灯号等绿灯再骑
”,原告表示“如果是斜的,反而会切到对向另一侧的车
道”,员警表示“对啊,是直接直切啊,因为那边不用待
转,但是如果你走过去了,就是要以头上的灯号为主”,
原告表示“不要侵略到对向车道不是比较安全的吗?”,
另一员警表示“我们觉得你们既然都到那边了,还是要等
那边的红绿灯,因为我们从那边看过去,就是两台车这样
直接直走过去”,原告表示“毕竟我们不是直接...”,
另一员警表示“那个路口,就是尽量不要停那边的人行道
,有格子,但是尽量不要停啦”,原告表示“我想说那边
既然有划设停车格,就是可以停车”,另一员警表示“但
是你们过的方式,比较有争议啊,对啊,既然你们都到对
向了,还是要看那边灯号”,员警表示“那边不用待转没
错,但是如果你已经到对向了,就要等到这个的绿灯才能
走了”,原告表示“但是我们人并没有停下来,是这样弯
过去而已”,员警表示“还是一样呀,就是你已经到那个
路口了,你要就这样直接斜的过去,不然就...”,之后
请原告于举发通知单上签名,同行骑士亦在举发通知单上
签名。
2.本件举发经过依举发机关108年10月31日中市警六分交字
第1080126133号函检附员警职务报告记载略以:“警员..
.分别担服108年8月3日20时至22时勤区查察及守望勤务,
于20时25分在本辖西屯区凯旋路往河南路方向行驶至凯旋
与大鹏路口右转后见大鹏与逢大路口本行驶方向为绿灯,
见钟○○驾驶普重机000-000号及吴○○驾驶普重机000-0
00号从逢大路往河南路方向行驶,此时逢大路往河南方向
为红灯号志,遂上前于河南路与逢大路口将其拦下对钟民
当场制单(第GS0000000号)及对吴民当场制单(第GS000
0000号)”等语(见本院卷第89-90页),可知员警系沿
大鹏路往逢大路行驶,于大鹏路号志显示为绿灯、逢大路
(往河南路方向)号志为红灯时,见原告骑乘系争机车从
逢大路往河南路方向行驶,有闯红灯直行之违规情事,遂
上前于逢大路与河南路口拦查原告,且制单举发。惟原告
主张其将系争机车停放于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部打
击犯罪中心前人行道之停车格,后牵至该警局停车场出口
并发动驶离,当时面对大鹏路号志灯为绿灯,且该路口无
两段式左转告示牌与待转区,便迳行左转等语,争执其于
大鹏路号志显示为绿灯时,从人行道上之停车格,牵至该
中心出入口前行驶进入路口并左转,否认有闯红灯之违规

3.查员警固于上开职务报告记载:“因警方未见其由逢大路
98号人行道驶出至对向再左转...,惟依警方目视所见,
钟民及吴民皆为从逢大路往河南路方向直行行驶”等语,
然由上开勘验结果,当时属夜间,画面仅见员警已转进大
鹏路,此时前方大鹏路号志显示为绿灯,前方员警突然加
速前进,行至逢大路口即左转逢大路,员警左转进入逢大
路即加速前进,员警行驶至河南路二段路口,此时号志显
示红灯,2名员警分别拦下正在停等红灯之原告及其后方
同行骑士,请其路边停车等情,可知因员警当时尚未行驶
至路口,以致无从于画面上观察得知原告行向。另依卷附
违规示意图及原告提出之路口照片(见本院卷第83-84、2
3-27页)所示,上开路口未设置机慢车两段式左转标志并
配合划设机慢车左转待转区,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
部打击犯罪中心设于逢大路北向车道与大鹏路西向车道间
,并筑有栅栏围墙与人行道相隔,该中心出入口已过逢大
路北侧之停止线及行人穿越道,而与大鹏路西向车道之车
行方向相同,显示该出入口之车辆应遵行号志为正前方之
大鹏路号志,是因逢大路北侧停止线及行人穿越道划设之
位置,大鹏路西向车道旁人行道并有栅栏围墙相隔,加以
由上开勘验结果,当时员警尚未抵达路口处,从画面上无
法查知原告行向,大鹏路往西方向与逢大路口旁即中部打
击犯罪中心围墙旁之人行道停满机车等情,故原告主张员
警自大鹏路驶来时,由于该警局围墙之视线阻隔,合理怀
疑员警当时所在之位置,无法判断原告之来车方向是否为
沿逢大路行驶,亦不能目视系争机车是否有穿越停止线之
行为,确属有据。本件路口因未设置有两段式左转标志并
配合划设左转待转区,参照该中心出入口之车辆应遵行号
志为正前方之大鹏路号志,则依原告所称其从人行道上之
停车格牵至该中心出入口前,于大鹏路号志为绿灯时,行
驶进入路口,并左转至逢大路往河南路方向,自难认原告
符合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53条第1项规定闯红灯之情
形。
(三)综上所述,被告认定原告行车方向为闯红灯之违规行为,依
前开所述,容有未洽,显有违误。从而,原告诉请撤销原处
分,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六、本件事证已臻明确,两造其余主张及陈述,经核于判决结果
不生影响,爰不逐一论列,附此叙明。
七、本件第一审原告预纳之裁判费300元,应由败诉之被告负担
,爰确定第一审诉讼费用额如主文第3项所示。
据上论结,本件原告之诉为有理由,依行政诉讼法第98条第1项
前段、第237条之7、第237条之8第1项、第237条之9、第236条、
第104条、民事诉讼法第93条,判决如主文。
中 华 民 国 109 年 ○ 月 ○ 日
行政诉讼庭 法 官 张升星
上为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送达后2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其未表
明上诉理由者,应于提出上诉后20日内向本院补提理由书(均须
按他造人数附缮本)。上诉理由应表明关于原判决所违背之法令
及其具体内容,或依诉讼资料可认为原判决有违背法令之具体事
实。
中 华 民 国 109 年 ○ 月 ○ 日
书记官 简芳敏
作者: vul81320 (vul81320)   2020-05-29 00:07:00
一定要据理力争,如果自己真的没错的话!不要姑息垃圾警察
作者: toulu (迷上黏土脸正妹)   2020-05-29 00:07:00
我比较关心被申诉成功撤单会不会惩处员警,以后才不敢乱开
作者: Samuellu (JellyFish水母鱼)   2020-05-29 00:23:00
推经验分享
作者: feng0312s (feng)   2020-05-29 00:35:00
推经验分享
作者: Debian (Debian)   2020-05-29 01:00:00
推荐文章。
作者: wuliou (wuliou)   2020-05-29 01:35:00
作者: CaffeinePT (咖啡因)   2020-05-29 01:52:00
如果有装行车纪录器应该就更好解决了
作者: ringfan (蒋蒋)   2020-05-29 04:01:00
推,辛苦了。
作者: scoutking85 (85之王)   2020-05-29 09:46:00
废警无所不在 警专和警大出来的还是有差
作者: r7321731 (Kaiyu0629)   2020-05-29 10:36:00
推同校,这战力挺高的 辛苦了
作者: Galm (水牛)   2020-05-29 10:39:00
战力高达一万
作者: ShibaTatsuya (司波达也)   2020-05-29 12:56:00
作者: pennymarkfox (潘尼老狐狸)   2020-05-29 14:14:00
推个
作者: Aukillexz (边缘人)   2020-05-29 16:29:00
作者: Apologize924 (Apologize)   2020-05-29 17:42:00
比双挂号哥好多了
作者: ThisIsNotKFC (Time to Change)   2020-05-29 17:59:00
厉害
作者: hatepm (挑战者)   2020-05-29 20:59:00
好强!!
作者: wjc223 (小太陽)   2020-05-30 00:13:00
贺!
作者: goto   2020-05-31 10:53:00
我觉得原原po讲的不是很清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守则第99条,是有可能无标志仍有两段式左转的义务。我猜测他的争议既然在标志位置的话,表示那个路段可能就算没标志也符合无标志仍需两段转弯的定义。如果他讨论的是两段式左转的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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