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个后续:
https://reurl.cc/gvXagN (FB连结不喜勿入)
“按刑法185条第1项之行为,必须其有损坏、壅塞陆路或
有达类似损坏、壅塞程度之其他方法,因而致生往来之
危险,始足当之,并非凡有足以产生往来之危险者,即
可构成本罪,否则,驾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违规停车
于车道上、无驾驶经验且无驾照者驾车于公路上或违规
超车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之行为,均因有足以产生
公众往来之危险,即有可能构成本罪,如此势将扩张法
律构成要件之解释而有悖离刑法上禁止类推原则之危险”
(伪)白话文:
检座:你警察TM不要给我乱引用乱送件
有本事就把超速、违停、无照通通都给我公共危险送办
※ 引述《Entrancinal (Logic301)》之铭言:
: 先上连结
: https://www.facebook.com/780629588719400/posts/2481743218608020?sfns=mo
: 先说以法规来看他一定违规
: 但是直接开危险驾驶
: 还用公共危险罪移送是不是违反比例原则了?
: 警察也骑车在后面追 是不是更危险勒?
: 红牌黄牌换个牌子颜色真的就安全起来了吗?
: 分享上来想看看各位版友的意见
: https://i.imgur.com/SpSZZOz.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