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的刘先生停放在楼下正在充电的电动车被小偷看上,小偷在偷电瓶时意外触电身
亡。小偷家属向刘先生索赔20万赔偿金。最后经法院调解,车主赔偿了5万块钱的精神损
失费。此事引发网民热议。
刘先生说,他住的是老旧小区,业主电动车乱停的情况比较严重,大家都是这样充电的,
之所以发生触电,是因为下大雨,电瓶漏电把小偷电死了。
北青网署名为常青村的作者发表文章“小偷偷电瓶车身亡车主要不要赔偿”。文章认为:
“从法理上说,本案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纠纷,如果判断车主负有侵权责任,那就要符合侵
权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行为、损害后果、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
个要件缺少任何一个,侵权责任都不能成立。”
“第一,车主刘先生存在侵权行为吗?车主乱停车,私自充电确实违反小区的制度,但这
种情况并不会对小偷侵权,小偷如果不去偷电瓶车,怎么可能触电?难道小偷偷盗是其合
法的权利?”
“这里的最大问题是,小偷的死亡与车主的充电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小偷不去偷车
,就不可能触电,其他车主也在乱停车充电,他们为什么没有负责,就是因为小偷没有去
偷其他车主的电动车。”
消息一出引发网民热议:“按照法院的逻辑,电力公司也应该赔,不是你供电,能被电死
么?”“电瓶厂家也要赔?生产的电瓶竟然会漏电。”“物业也得陪,不放小偷进来能被
电死吗?”“卖电车的是不是也得赔?”“吃饭噎死了,也得找他妈算帐?因为妈妈做的
饭!”
“法官这种判决简直就是笑话。”“与南京彭宇案异曲同工:都是滥罚枉法。”“中国为
什么总出糊涂法官判糊涂案!”“这个案子,律师拿多少,法官又拿多少?”
“法官的个人及家庭资料可以公布一下,如此判案给大家的感觉就是,当犯罪分子,抢你
、杀你、奸淫你妻女的时候,你要保护犯罪分子的生命安全?无论在哪个国家哪个时代,
这样的判决等于犯罪。”
有网民讥讽道:“以后谁想自杀,可以去武汉偷电瓶车了!被电死后还能给家人留一笔财
富!” “小偷还应该申请国家赔偿。是国家的电把他电死的。”还有网民说:“枉法对社
会危害极大,就像当年的南京判助人者赔款案,助长歪风邪气,碰瓷盛行,老人摔倒无人
敢扶,流毒至今都难以消除,社会为此付出了极大的代价。现在又见小偷死活都得利,受
害者反而都受害,公正何在?”
https://www.epochtimes.com/b5/18/12/19/n10920698.htm
50000RMB,大约220000台币,电瓶被偷还要赔偿,真的太荒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