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小弟前阵子把车子骑去借朋友跨,
于是就在红线旁边立侧柱,以便朋友上车(较为空旷)
但因为朋友跟档车不熟,先跟他讲了些注意事项
(起步扭力有点大、车重要注意等等不到一分钟的内容)
因此没有马上上车
结果就在这个时间点被开了张
56条一项一款 — 禁止临时停车处所停车
的罚单
(在小巷内很靠很靠边停,大概就是边边水沟盖那排的位置
那条小巷基本上不是店家就是车库口,所以才选停那边)
但照片很明显大家的脚都在机车旁边
(检举人很有技巧性的把上半身全部卡掉只留下6根小腿
有一双很明显要走向车子)
想请问这样申诉有果吗?
还是只要人没有坐在车上就是违停?
毕竟今天我也不是走进超商还是去哪(蛮常听到这种被开单)
人就在车旁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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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如果这样被开单是合理范围我也欣然接受
只是想跟大家讨论一下违停的拿捏范围到底为何
以避免之后又遇到类似的状况被偷拍检举
更:
因为才离开车子没几步 又只有一分钟不到的时间
因此觉得检举的有点刻意
才特别PO文想与板众讨论
期待大家抱持理性 详阅内文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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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前后都有把车牵回停车格
只是那边的停车格只能立中柱真的不好上车
怕朋友牵出来一个不稳就倒车
所以才觉得这样被检举很鸟心情很差啊 囧rz
(打去开单的分局问,警察表示负责人请假,
然后说他们也很无奈,
说那附近有一两个检举人每次都送几十张照片来,
不开单还会被追问为什么没开,表示检举民众也很叼不好惹
最后说他也感到很抱歉…?)
后记:
查了一下相关法规得到的结论是:
黄线07:00 - 20:00可以临时停车,此外之时间可正常停车
临时停车的定义如下:
依据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条第1项第9款规定是指
车辆因上、下人、客,装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止时间未满三分钟,保持立即行驶之状
态。
红线查起来就是不给停,也就是要停就要有收到罚单的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