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 85 条之 1 第 2 项第 2 款:
“第 7 条之 2 之迳行举发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连续举发:
二、迳行举发汽车有第 56 条第 1 项或第 57 条规定之情形,而驾驶人、
汽车所有人、 汽车买卖业、汽车修理业不在场或未能将汽车移置每逾 2 小时。”
法规很清楚写了每逾 2 小时可以迳行举发 1 次,
但我最近检举汽/机车违停时, 警方却回我“迳行举发”是只适用警察开单,
不适用民众检举, 所以如果是民众超过 2 小时检举同一违停行为就不开单。(WTF?)
想请问板上大大最近是有修法过还是有什么新的大法官释宪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