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2条2项:过失行为之处罚,以有特别规定者为限
→刑法内各章除非有特别规定,否则过失犯不罚
刑法354条:毁弃、损坏前二条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一般毁损最常引用的法条,刑352、353分别指文书及建筑物、矿坑、船舰
以上,因为毁损罪章各条均未特别规定过失犯罚责,故因过失而毁损他人之物者不罚
过失如何认定就不说了,会扯太远
以这件案件来看,出租车司机与原Po于道路发生车祸,因过失而有造成原Po财损
若据此即提出毁损告诉,于法理而言势必因“构成要件不符”而为不起诉处分(因毁损不处罚过失犯)
个人认为较为可行的做法有以下:
一、向各地区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论相对人有否到场、或到场后做成和解与否,调解委员会均会做成纪录,具有与契约相当之法律效力,如于委员会调解成功而事后反悔拒不赔偿,可依调解纪录等相关卷资向民事庭申请支付命令
二、自行打诉状,检附事故登记联单、初判表、维修纪录等足以证明因车祸而有损失之相关证明,迳向“相对人”户籍之管辖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民法第184条第一项及同法191-2条向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184条第一项: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
民法191-2条:汽车、机车或其他非依轨道行驶之动力车辆,在使用中加损害于他人者,驾驶人应赔偿因此所生之损害。但于防止损害之发生,已尽相当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 引述《M1006 (M1006)》之铭言:
: 之前我车祸 出租车无敌大回转
: 我就撞上他的车门 然后我机车就倒了
: 车壳也松脱了 扰流板也断了
: 当时现场他有报警 原本想说他会用保险解决
: 但是隔一阵子 拿初判表后看了一下
: 我是尚未发现肇因
: 他是转弯时疏于注意后方车辆
: 这样肇责应该很明确了
: 我就要他赔1000 他就说了一堆垃圾话 然后说只愿意赔600
: 怎么可能 总之之后谈成700 但是也没约什么时候和解 只说今年之前
: 昨天我自己拆开车壳要重锁
: 拆开才发现车壳卡榫断掉两根
: 这样绝对不只700就可以解决
: 然后我跟他联络 才发现他把我line封锁 电话拒接
: 连700都不想赔 那就只好赔5000吧
: 这种避不见面的可以去派出所报毁损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