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Nm025 (我也放妳一个人生活)
2017-08-06 08:03:532011年11月8日于立法院院会所三读通过的“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92条修正条文,
主要内容区分成两大重点,首先为排气量550c.c.以上之大型重型机车方面,现行虽然“
号称”拥有比照小型车的行驶路权,但仅限于快速道路与一般平面道路上,高速公路除了
国道3甲以外,其余皆禁止行驶。此次修正内容,就是开放有条件行驶高速公路,不过条
件为550c.c.以上之大型重型机车驾驶者需要拥有大型重型机车驾照一年以上与小型车以
上驾照,就可依照交通部所公告的时间与路段行驶高速公路(建议开放国道6号、8号及3号
新化以南路段为优先试办路段。)同时根据附带决议,授权交通部可规定550c.c.大型重型
机车在规划试办期间行驶高速公路不得载人,且公路主管机关应取消大型重型机车悬挂两
面牌的规定,在全面换发牌照时改挂一面牌。
你直接告诉我哪里写到
交通部可以仅凭不知道哪来的民调+社会观感
就可以迟迟装死不给试办
如果重机本身就非常危险
那当初通过这条例是?
等了5年 不是5个月 行政机关效率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