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脚踏车前后没有装灯所要面对的刑期?

楼主: balberith (巴贝雷特)   2014-08-14 22:52:36
你老爸唬你的,这大概也是为你好吧。
“被抓到或是出车祸的时候,将面临严重的刑期。”
※先来讨论被抓到,这应该是指被警察开单……会考虑的主要有两部法规,
道交条例跟道交安全规则,我只节录跟脚踏车有关的部份。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72条:
慢车未经核准,擅自变更装置,或不依规定保持煞车、铃号、灯光及反光装
置等安全设备之良好与完整者,处慢车所有人新台币一百八十元罚锾,并责
令限期安装或改正。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73条:
慢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
五、在夜间行车未开启灯光。
上头说的“依规定”就要去看道交安全规则。
道路交通安全规则119条:
慢车不得擅自变更装置,并应保持煞车、铃号、灯光及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之
良好与完整。
道路交通安全规则128条:
慢车在夜间行驶应开启灯光。
这里要特别注意以前的128条是“慢车有灯光设备者,应保持良好与完整,在夜间
行驶应开启灯光。” 也就是说有装才要开没装的话只要保持反光装置功能完好就
好了,但新的128条只强调应开启灯光,这有课予慢车驾驶装设灯光与开启义务的
意思。
综合起来就是白天你没有反光片之类的东西可能收到180的红单,晚上如果被看到
没有开灯的话也可以开一张300-600的红单。
※万一晚上不幸出车祸,没有开灯先开你一张300-600元的罚单,然后再根据肇事
责任计算谁该负多少责任,印象中曾经有牛车晚上没有装反光装置也没有开灯,
机车骑士撞上去挂掉后牛车驾驶要负过失致死的责任, 牛车跟脚踏车在法规上同
属慢车,这案例是可以参考的。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70403/3367276/
http://preview.tinyurl.com/opdcbba
骑自行车没开灯 妇肇事判拘役
这事件发生时应该还是旧规定“慢车有灯光设备者,应保持良好与完整,在夜间行驶
应开启灯光。”现在法规修改成慢车在夜间有装设并开启灯光的义务,如果没装没开
就可能会像新闻中被认定有肇事责任,不过倒也不是没装就一定会怎样……比方说这
个“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决102年度交上诉字第69号”:
四、被告之辩护人以本件车祸,告诉人骑乘脚踏车,并未开启灯光,亦属与有过失等
词置辩。惟按,慢车有灯光设备者,应保持良好与完整,在夜间行驶应开启灯光,道
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28 条固定有明文。惟参诸94年12月28日修正道路管理处罚条例第
73条第1 项第5 款之立法理由中称:“慢车不一定有灯光设备,故第五款增设其要件
。”等语可知:慢车驾驶人仅有在有灯光设备之情况下,始负于夜间行驶时应开启灯
光之义务。准此,再参以脚踏车系属慢车,而慢车除设置灯光者外,其夜间行车之基
本安全设备,仅以“反光装置”为已足,此观诸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6 条、第119 条
第1 项规定“慢车不得变更装置,并应保持煞车、铃号、灯光及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
之良好与完整”至明。经查,本案告诉人所骑乘之脚踏车后方,已装设有反光装置,
此观诸卷附之照片至明(见警卷第13页照片编号5 、第14页照片编号9 ),故告诉人
所骑乘之脚踏车,虽无装设灯光及于夜间开启,然既已装设“反光装置”之基本安全
设备,其行车核与道路交通安全规则无违,从而辩护人主张告诉人有前揭行车过失云
云,自无足采。故本案事证已臻明确,被告犯行均洵堪认定,自应依法论科。
简单来说如果你没有车灯至少也得有足够的反光装置,只是要记得法规设计上已经倾
向课予慢车驾驶装设车灯与开启的义务,我引的这案子法官是去翻立法理由来认定并
解释为慢车也可以不装灯,但没人敢保证每一个法官都是这样想的……
这里比较严重的是主要是刑事问题,受伤就是过失伤害;死亡就是过失致死,最糟的
情况就是你被撞死了对方免责,或是对方摔死了你自己也受伤还要负过失致死的刑责
,会说"摔死"是因为台湾的道路设计是尽量把原本属于快车的机车赶去跟慢车抢路,
所以慢车跟机车发生事故的可能性相对会比较高,"机慢车优先道"算是非常杰出的黑
色幽默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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