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平权] 原来同性伴侣所内注记作业有性别限制

楼主: white9cat (九命)   2017-05-14 11:21:28
曾有人问我为什么专法不可行?
是否知道保守派在意的是什?
转贴此文回复该人提问:
所谓排斥激进改变的保守派,
不只存在反同性婚姻合法化者,同样也存在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者。
而支持同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保守派者(保守正方),对所谓“全新制度--伴侣制”,
始终存在各种疑虑:
权利义务会否与现行制度(婚姻)不同?(此现象已于多国发生)
该制度会否改变/破坏现有家庭制度?(此现象英国已发生)
该制度是否会破坏其原对法定亲属(婚姻)关系的期待?
该制度会否会存在更多法律权利义务争议?(此现象美国英国已发生过)
该制度会否不只是过渡性的存在,甚至成为阻饶其进入旧制度(婚姻)的绊脚石?
如另立专法,且专法权利/义务与婚姻存在差异,
则可能发生该文现象:不适用族群--法律性别不一致伴侣(跨性别/异性伴侣),
可能会诉诸各种管道要求同等适用(此现象英国正在发生),
最终同性伴侣专法将变为不分性别组合的伴侣专法。
虽国内婚姻制度法律上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相当,
但民间异性婚姻文化仍存在许多男女关系不对等的情况,
这很可能进而导致异性伴侣比同性伴侣更加偏好伴侣制度(此现象法国已发生)。
且当专法存在一定比例拒绝进一不进入婚姻的拥护者,
专法将不会只是过渡性的存在,纵使未来同性婚姻合法化,
专法也无法废止。(法国与英国目前伴侣制度与同性婚姻制度并存)
而以上所提及的现象,都与保守正方的期待不同,
保守正方对没有实质法条内容,权利义务内容模糊不清的全新制度充满疑虑,
宁可只争取已知优缺,权利义务内容明确且熟悉的婚姻制度同等适用性。
以现况来说,正方主力婚姻大平台是相对保守的,
对于婚生推定不适用同性配偶,婚姻大平台立场为支持。
(伴侣盟简至洁则是反对婚生推定不适用同性配偶一事,主张应全面适用)
祭祀公业条例中同性婚姻适用性问题,也不在婚姻大平台的论述之中。
(伴侣盟许律师则于攻势节目中公开表示本来就应该要改)
认为反对专法=激进派,这似乎有些不对劲,
其实支持专法/支持民法的人,究竟是保守还是激进,应该要看其核心脉络,
而非单纯用支持专法还是民法单一要件去辨识。
且同性婚姻不是保守派与激进派的争斗,是反方与正方的对抗,
不论在反方还是正方,都存在保守或激进的论述,
(例如主张专法才能完全涵盖同性伴侣子女权利义务的支持专法激进派)
(但这类激进派主张的专法内容我也还没看到过。@_@)
只是各自有各自的脉络,各自有各自的考量。
嗯?你问我是保守派还是激进派?
这要看你问的是哪个点呀~
※ [本文转录自 lesbian 看板 #1P5r30Y0 ]
作者: NTULambda (台大浪达) 看板: lesbian
标题: [平权] 原来同性伴侣所内注记作业有性别限制
时间: Sun May 14 02:30:15 2017
台北市政府民政局回复意见:
案件主旨:同性伴侣所内注记作业相关询问
具体内容:
请问是否必须在注记时法律上需相同性别始得为同性伴侣所内注记作业?
如是,是否忽视跨性别的拥有同性伴侣的权益?(特别是不想被称为夫妻的同性伴侣)
受理机关:民政局
回复机关:民政局
回复日期:106/04/27
处理情形:处理完成
亲爱的民众:您好!
有关您来信询问“同性伴侣所内注记作业”一事,本局向您说明如下:
一、本市为尊重性别多元文化,因应民众需求,所提供的同性伴侣注记须双方在
国民身分证上的性别均为男性或女性,如果一方为跨性别者,
依现行作业规定尚无法申请同性注记,敬请见谅。
二、您来信建议“重视跨性别者拥有同性伴侣的权益”,您的宝贵意见本局相当重视,
本局未来将纳入研议。谢谢您的来信与指教,若您对本次回复内容有任何疑问,
欢迎迳洽承办人:郭银子联络,电话:1999(外县市02-27208889)转6255。并祝您
健康愉快
台北市政府民政局 敬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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