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闻] 护家盟游说修法内容曝光 同性禁婚只准

楼主: white9cat (九命)   2016-12-08 12:55:48
※ [本文转录自 lesbian 看板 #1OIDP-IX ]
作者: wilmkcheer (老娘都不老娘了) 看板: lesbian
标题: [新闻] 护家盟游说修法内容曝光 同性禁婚只准
时间: Thu Dec 8 11:41:46 2016
新闻标题:护家盟游说修法内容曝光 同性禁婚只准当“家人”
黄驿渊 2016年12月08日 09:27:00
婚姻平权修法,朝野立委喊“立专法”只闻楼梯响,倒是“台湾宗教团体爱护家庭大联盟
(护家盟)”的修法版本抢先曝光!据透露,护家盟近日带着草拟的法案悄悄赴立法院游
说立委,草案中只允许已成年的同性伴侣成为“家属”,但依旧禁止结婚,反对同性伴侣
获得法律上的“配偶”关系,因此也无法享有婚姻伴随而来的权利义务。
相较于在公开场合不断高喊“反修民法、另立专法”,护家盟近日游说的修法主张更像是
“单点修法”。根据《上报》取得由护家盟所拟的两个修法草案,一是微调《民法》亲属
编“家”的定义,另一是修改《医疗法》,增列“预立医疗委任代理人”制度,希望单点
解决同志的医疗困扰。
尽管护家盟这次端出的第一个修法草案是修改《民法》,但检视草案内容发现,条文完全
未触及任何“同性婚姻”的权利义务,而是建议单点修改亲属编“家”的定义,让同性伴
侣可以“成家”,取得法律上的“家属”关系。
护家盟主张,在现行《民法》第1122条“称家者,谓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同居之亲属
团体。”的既有规定外,另新增:“已成年之同性别二人基于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同居
之团体,准用本章之规定。”
护家盟并在草案说明指出,当两名成年同性别者合法成家后,便可准用《民法》第1123条
,彼此有“家长”和“家属”的关系,也依法负有家长推定、家务管理,以及请求由家分
离等权利义务。但草案特别强调,此修法只限“成年人”,若“未成年而已结婚者”则无
法比照异性恋适用。
草案另也指出,因同性两人成家后,有“家长”和“家属”的关系,所以必须依《民法》
第1114、1115条规定,“互负扶养之义务”。至于婚姻权,护家盟版草案则只字未提。
除了同意让同性伴侣有民法的“家属”关系,护家盟游说立委时也主张,修改《医疗法》
第63、64条,新增20岁以上、具完全行为能力的病人,可“预立医疗委任代理人”,让同
性伴侣即便没有婚姻配偶关系,也可以采事先“预立医疗委任代理人”方式,解决医疗过
程中遇到的麻烦,例如:同性伴侣代签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侵入性检查或治疗同意
书等。
护家盟的主张是参考现行《安宁缓和条例》第4、5条,末期病人与医疗委任代理人之间不
必一定有亲属关系,但也可以透过预立医疗委任代理人的方式,让自己的同性伴侣,代替
自己签署医疗同意书。
而护家盟这两个修法草案,虽然让同性伴侣成为法定“家属”,并透过医疗委任代理人制
度盼解决同性伴侣的医疗问题,但对于继承、收养等因婚姻而产生的“配偶”权利义务均
未处理。
新闻连结: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8635
作者: ColiColi (☠Busy Life☠)   2015-12-08 12:06:00
我觉得他们提的专法 有跟没有一样= = 超烂
作者: esasin (玫瑰色)   2015-12-08 12:44:00
本来就没有所谓的愿意退一步接受专法,所有目的就是拖延。不知道那些说护家盟下福盟愿意退让的政治人物到底是真不懂还是装不懂顺便帮忙扯后腿
作者: weifongwang1   2016-12-09 19:35:00
这是烟雾弹吧!对萌萌们来说,非异姓恋者和非单一性征者都不配享有任何权利(力)。
作者: coaxy   2016-12-11 02:45:00
婚姻平权是基本人权,这种伪善团体真的是神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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