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转录自 lesbian 看板 #1OIDP-IX ]
作者: wilmkcheer (老娘都不老娘了) 看板: lesbian
标题: [新闻] 护家盟游说修法内容曝光 同性禁婚只准
时间: Thu Dec 8 11:41:46 2016
新闻标题:护家盟游说修法内容曝光 同性禁婚只准当“家人”
黄驿渊 2016年12月08日 09:27:00
婚姻平权修法,朝野立委喊“立专法”只闻楼梯响,倒是“台湾宗教团体爱护家庭大联盟
(护家盟)”的修法版本抢先曝光!据透露,护家盟近日带着草拟的法案悄悄赴立法院游
说立委,草案中只允许已成年的同性伴侣成为“家属”,但依旧禁止结婚,反对同性伴侣
获得法律上的“配偶”关系,因此也无法享有婚姻伴随而来的权利义务。
相较于在公开场合不断高喊“反修民法、另立专法”,护家盟近日游说的修法主张更像是
“单点修法”。根据《上报》取得由护家盟所拟的两个修法草案,一是微调《民法》亲属
编“家”的定义,另一是修改《医疗法》,增列“预立医疗委任代理人”制度,希望单点
解决同志的医疗困扰。
尽管护家盟这次端出的第一个修法草案是修改《民法》,但检视草案内容发现,条文完全
未触及任何“同性婚姻”的权利义务,而是建议单点修改亲属编“家”的定义,让同性伴
侣可以“成家”,取得法律上的“家属”关系。
护家盟主张,在现行《民法》第1122条“称家者,谓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同居之亲属
团体。”的既有规定外,另新增:“已成年之同性别二人基于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同居
之团体,准用本章之规定。”
护家盟并在草案说明指出,当两名成年同性别者合法成家后,便可准用《民法》第1123条
,彼此有“家长”和“家属”的关系,也依法负有家长推定、家务管理,以及请求由家分
离等权利义务。但草案特别强调,此修法只限“成年人”,若“未成年而已结婚者”则无
法比照异性恋适用。
草案另也指出,因同性两人成家后,有“家长”和“家属”的关系,所以必须依《民法》
第1114、1115条规定,“互负扶养之义务”。至于婚姻权,护家盟版草案则只字未提。
除了同意让同性伴侣有民法的“家属”关系,护家盟游说立委时也主张,修改《医疗法》
第63、64条,新增20岁以上、具完全行为能力的病人,可“预立医疗委任代理人”,让同
性伴侣即便没有婚姻配偶关系,也可以采事先“预立医疗委任代理人”方式,解决医疗过
程中遇到的麻烦,例如:同性伴侣代签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侵入性检查或治疗同意
书等。
护家盟的主张是参考现行《安宁缓和条例》第4、5条,末期病人与医疗委任代理人之间不
必一定有亲属关系,但也可以透过预立医疗委任代理人的方式,让自己的同性伴侣,代替
自己签署医疗同意书。
而护家盟这两个修法草案,虽然让同性伴侣成为法定“家属”,并透过医疗委任代理人制
度盼解决同性伴侣的医疗问题,但对于继承、收养等因婚姻而产生的“配偶”权利义务均
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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