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滋除罪化为UNAIDS所推动的任务,并希望能在全球都能落实的目标
在台湾,“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保障条例”第21条,
便是个可将感染者入罪的法条,立意是要防范感染者恶意传染给他人,
但现实中又是如何?
若感染者在性行为中有使用保险套或已有告知身分,在诉讼过程中要如何举证呢?
科学证据也显示感染者稳定服药到病毒量测不到时,传染给他人机率趋近0,
但判决是否参考这类的证据呢?
‘针对“爱滋蓄意传染条例”跨界对话工作坊’,
将在2016年11月26日于国立台湾师范大学举办,从不同的层面共同讨论,
邀请也关心这议题的朋友,报名参加。
报名网址:https://goo.gl/i4uZUK
工作坊议程:https://goo.gl/Ep2ZqM
活动宣传:https://goo.gl/3orP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