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活动] 邀请公务界的朋友一同发起连署

楼主: bnopq (兔奴瓜瓜)   2013-12-07 01:44:57
※ [本文转录自 lesbian 看板 #1IeWZjPj ]
作者: bnopq (兔奴瓜瓜) 看板: lesbian
标题: [活动] 邀请公务界的朋友一同发起连署
时间: Sat Dec 7 01:27:06 2013
揪 团 者:瓜瓜
活动内容:发起公务界网络串联力挺婚姻平权连署
活动时间:NOW~~~
活动地点:任何有网络的地方
预估费用:网络费......
活动人数:不限,但希望妳至少是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项
规定之“本法所谓公务员者,谓依法令从事于
公务之人员”或公务员服务法第24条规定之
“受有俸给之文武职公务员,及其他公营事业
机关服务人员”。
联络方式:B信
其 他:看到FB上各界的陆续力挺实在手痒受不了
虽然公务界真的比较保守,但还是想试试看阿!
请各位愿意一同出声的同仁来吧~(招手
PS.就算只是幕后协助也很欢迎,尤其希望有行
政类同仁参与,小的是技术类科的有点担心
声明写得不伦不类,需要拟稿人阿><
作者: coconut222 (椰)   2013-02-07 01:28:00
邮局人员算吗? xD
楼主: bnopq (兔奴瓜瓜)   2013-02-07 01:32:00
呃......果然马上就遇到这个问题了T^T我私心希望都能包含,但联名时希望是有通过邮政特考的正式人员为主,但仍然欢迎参加网页建置和声明拟定!
作者: coconut222 (椰)   2013-02-07 01:38:00
我女友是有通过特考的正式职员喔!只是因为邮局不是公保是劳保 国营企业公司化 所以不知道是否符合
楼主: bnopq (兔奴瓜瓜)   2013-02-07 01:43:00
我个人见解是中华邮政还是由国家持股,许多工作项目仍依法令办理,所以应该可以符合最广义的公务员吧XD
作者: shakerain (嗯)   2013-02-09 13:31:00
若依据是国家赔偿法第2条,邮局人员就符合"公务员"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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