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号:
台湾台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补字第 519 号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国 113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侵权行为损害赔偿
台湾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补字第519号
原 告 郭玫玲
许诗颖
共 同
诉讼代理人 曾友俞律师
上列原告与被告台南市私立南英商工职业学校、刘秀媓间请求侵权行为损害赔偿
告起诉未据缴纳裁判费。按诉讼标的之价额,由法院核定。核定诉讼标的之价额,以起诉
时之交易价额为准;无交易价额者,以原告就诉讼标的所有之利益为准。以一诉主张数项
标的者,其价额合并计算之。但所主张之数项标的互相竞合或应为选择者,其诉讼标的价
额,应依其中价额最高者定之。以一诉附带请求其起诉后之孳息、损害赔偿、违约金或费
用者,不并算其价额。民事诉讼法第77条之1第1项、第2项、第77条之2分别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依侵权行为法律关系,声明请求:(一)被告台南市私立南英商工职业学校与被
告刘秀媓应连带给付原告许诗颖新台币(下同)1,138,270元,及自民国111年7月9日起至
清偿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之法定利息。(二)被告台南市私立南英商工职业学
校与被告刘秀媓应连带给付原告郭玫玲45万元,及自111年7月9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周年
利率百分之五计算之法定利息。是本件诉讼标的金额共1,737,306元(1,138,270元+45万
元+149,036〈起诉前利息,元以下四舍五入〉=1,737,306元),应征第一审裁判费
18,226元。兹依民事诉讼法第249条第1项但书之规定,限原告于收受本裁定送达后5日内
向本院补缴上开裁判费,如逾期未补缴,即驳回原告本件诉讼,特此裁定。
中 华 民 国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华 民 国 113 年 6 月 12 日
书记官 朱烈稽
判决书出来了
近期凌虐的的案例是四个人分三百万一个人约75万
而且是已经出人命的情况下:
“大姊头”许晓匠(25岁)姊弟以喷枪烧、电击甚至逼吃粪等方式凌虐林姓男子致死案,
在民事赔偿方面,一审判许晓匠等4人连带赔偿林父165万9200元,台中高分院认为,林父
只有一个儿子,妻子也已过世,势必孤寂一生,认为许女等人必须再赔偿150万元。
他一个人有办法搞到判赔一百多万
到底做的多过分我不敢想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