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reurl.cc/mM9zMM https://i.imgur.com/leApzQs.png
用chatgpt4简化+分析
犯罪事实–Q是甲,前妻是乙,案发时间5/12(五)19:17
https://i.imgur.com/b5VbIcT.png
证据能力–Q的律师和检方都对证据能力没有异议–
https://i.imgur.com/v9PCGvk.png
实体部分–一、认定犯罪事实所凭之证据及理由–https://i.imgur.com/NEKklnL.png
Q承认有冲突,但否认伤害
㈠ Q希望球赛后再归还小孩,乙不同意,Q称只是因一时的疏忽,并无伤害犯意。辩护人
则认为乙的伤可能由于抱孩子时的不小心接触造成,监视器资料显示Q无意图伤害
㈡ 可先行认定之事实–https://i.imgur.com/hXrU1R6.png
Q和乙曾为夫妻,有共同的子女A童;双方在新北地方法院达成离婚和探亲协议。
一次探亲交接时,两人发生了肢体冲突,导致告诉人手部受伤,有多份证据支持这一事实
(A童探亲协议–每周一至周五16:30-19:00,每月第二个、地四个周六10–19:00)
㈢Q与乙客观上肢体接触之状况为双方发生拉扯,且该拉扯行为与告诉人本案所受
伤势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https://i.imgur.com/ha5DxCn.png
我牵着女儿的手往我车子方向走,走没几步就听到被告用英文骂我,然后他冲过来,我
马上把女儿抱起来,被告抓着我双手,是抓我双手的右前臂,左手也有。被告从背后绕到
我正面,然后再抓住我手。被告抓我右手的前端,之后就开始拉扯我的手。被告在拉走小
孩前,我是左手托著小孩屁股,右手抱着小孩,被告拉我右手就把我左手上的小孩抢走,
此时我记得被告有碰触到我的左手,我右前臂的伤痕是被告用指尖抓的、左手臂食指上半
部的红肿区也是当天拉扯造成的。我抱着小孩时抱蛮紧的,因为小孩有点重量,我的身体
也有一个转动的动作,所以我抱蛮紧的,当被告拉扯我的手的时候,我很担心小孩会受伤
2. 监视器画面勘验结果–https://i.imgur.com/BDQ5SgR.png
https://i.imgur.com/MzZG1jN.png
1. 乙于19:16:13出现,A童从厢型车下来并向乙跑去,短暂拥抱后返回车边拿取物品。
2. A童带着一个袋子回到乙身边,乙站起来时手上多了一个袋子。
3. 乙与A童移向厢型车,从车内接过另一个长条形袋子,随后准备离开。
4. Q突然从车内冲出,乙试图保护A童,并退后以防Q接近。
5. Q迅速靠近,乙则把A童抱起,背对Q,Q则试图从后方抱住乙和A童。
6. Q与乙发生激烈的拉扯,乙试图保持抱住A童,但Q也试图拉走A童。
7. 在拉扯过程中,乙因Q的用力向上拉扯而双脚悬空,显示两人争夺A童的情形非常激烈。
8. Q最终将A童从乙手中拉开,并有与乙明显的肢体接触,员警此时介入。
9. 最终,员警到场控制情况,Q带着A童进入派出所,乙在警方维护下也进入派出所。
⒊综合上开勘验笔录内容佐以证人即告诉人证述之案发情节
https://i.imgur.com/8NxTh71.png
从勘验笔录和证人证词来看,乙在发现Q从车里冲出并向A童接近时,立即做出反应保护A
童,抱起并背对Q。Q试图从后方接触乙并抢走A童。过程中,乙因紧抱A童而被Q的拉扯力
道抬离地面,显示Q的行为强度大。
https://i.imgur.com/fKVO8s9.png
乙为了保护A童,与Q发生了直接的肢体接触。Q在试图夺走A童时,不可避免地拉扯到乙的
手臂,导致乙手臂受伤。乙事后的就医行为也证明了她的伤势与Q的行为有直接关联
㈣被告于本案中确有伤害告诉人之不确定故意,兹认定如下
https://i.imgur.com/xwy4PAs.png
按照法律,如果行为人可以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某个犯罪结果,且这个结果的发生不违
背他的本意,则此行为可被视为有意的。即使行为人没有积极希望犯罪结果发生,但他为
了某种目的而容忍这个结果发生,这就构成了“不确定故意”。
https://i.imgur.com/jj8GQmg.png https://i.imgur.com/H2uPaKU.png
在孩子交接的前一天,Q希望能在看完比赛后再将A童交给乙,但乙坚持按照先前的协议
(按照协议 Q可在10am-7pm照顾A童,Q说我8:30pm之后才可以将A童送回)
Q感到沮丧,并在情绪激动下与乙发生了冲突。Q在试图带走A童时,预见到可能会在拉扯中
不小心伤害乙,但他出于带孩子看比赛的目的,忽视了这种可能性,因此具有不确定故意
㈤辩护人辩护意旨不予采信之理由
1. https://i.imgur.com/qg6XDnW.png
辩护人提出,A童在冲突中可能因惊恐挣扎而不小心抓伤了乙或是衣物摩擦导致伤害。然
而,根据证人证词和勘验记录,A童被乙从后方抱起,手臂自然下垂或被抓住,不可能反
向抓到乙。此外,衣物摩擦也不太可能造成乙的伤害,因此辩护人的主张不被采信。
2. https://i.imgur.com/NsXRlJ2.png
辩护人声称乙可能因对被告提起违反保护令的诉讼和报告A童失踪而对被告有偏见。但乙提
起诉讼是在合法行使她的权利,且根据法院先前发布的保护令和证人证词,乙的行为是为
了保护自己和A童。因此,这些行为与乙是否对被告有偏见无关,辩护人的主张无法成立。
3. https://i.imgur.com/Y9LdYSh.png https://i.imgur.com/ACbDyaz.png
辩护人认为被告在未意图伤害乙的情况下,不可能同时伤害乙而仅构成过失伤害。然而,
根据法律,即使被告没有直接意图伤害乙,但他可以预见到拉扯可能导致的伤害,并且他
对此持漠不关心的态度。因此,这构成了不确定故意,被告的行为超出了单纯的过失,涉
嫌故意伤害
㈥ 综合所有证据,被告的犯行可以被确定,其辩护无法成立,应依法进行判罚。
二、论罪科刑:https://i.imgur.com/Hq8RGd4.png https://i.imgur.com/aiFFDlZ.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