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选罢法第 56 条
政党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于竞选活动期间之每日上午七时前或下午十时后,从事公开竞选或助
选活动。但不妨碍居民生活或社会安宁之活动,不在此限。
二、于投票日从事竞选或助选活动。
三、妨害其他政党或候选人竞选活动。
四、邀请外国人民、大陆地区人民或香港、澳门居民为第四十五条各款之
行为。
第 110 条
违反第五十三条或第五十六条规定者,
处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锾;
违反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经制止不听者,按次连续处罚。
1/13 0点起至投票结束(下午四点,可能延后)
禁止任何含有偷渡内容
板务将采最高标准检视
原则上以1-7删除发文/推文处置(即不计发文额度,无水桶罚则)
多次违规将以2-3处置
麻烦各位配合避免惹祸上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