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邵之隽FB

楼主: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23-12-16 13:31:54
说球监其实是转学生需具有报名学校学籍一年
大概就是你搬家然后因搬离原选区在新选区未符合设籍满期
导致你没办法登记为候选人或投票
然后出来说剥夺你选举与被选举权
应该不要设限,大概四酱子
随便找了一下110 年度的规则(基本上学生团体类体育竞赛几乎都有类似规定):
陆、球员资格
一、学籍:具有就读学校学籍之国民中学在学学生,且符合下列规定:
(一)曾报名参加国民中学篮球联赛之转学生,若报名参加联赛必须具有就读学
校一年以上之学籍(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定之学年开学日为基准日起计)。
(二)年龄:民国 94 年 9 月 1 日(含)以后出生者为限。
(三)在国中修业三年以上者,不得报名参加,惟涉及本条第四项者,不在此限。
二、球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本条第一项第一款限制,惟需检附相关证明文件,
使得参赛:
(一)因法律防治辅导转学之学生。
(二)原就读之学校系因教育部谕令停招、解散之学生。
(三)已报请行政主管机关并获核准学校停招、停办之学生。
(四)学校运动代表队经行政主管机关核准解散,并由所属机关函报教育部体育署同
意备查之学生;其解散之球队,以新学年度起 3 年内不得组队报名参加。
112学年度的规则:
第 7 条 球员资格
一、年龄:民国 96 年 9 月 1 日(含)以后出生者为限。
二、学籍:具有就读学校学籍之国民中学在学学生,曾报名参加国民中学篮球联赛之
转学生,若报名参加联赛必须具有就读学校 1 年以上之学籍(以主管教育行政机
关核定之学年开学日为基准日起计)。
三、在国中修业三年以上者,不得报名参加,惟涉及本条第六款者,不在此限。
四、球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籍不受限制,惟需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使得参
赛:
(一)依法规规定,辅导转学之学生。
(二)原就读之学校系因教育部谕令停招、解散之学生。
(三)已报请行政主管机关并获核准学校停招、停办之学生。
(四)学校运动代表队经行政主管机关核准解散,并由所属机关函报教育部体育
署同意备查之学生;其解散之运动代表队,以新学年度起 3 年内不得组队
报名参加。
(五)经报名甲级资格赛,于资格赛阶段从未登录之学生。
五、参赛学校应自行指定医院检查身体状况及认定性别,可参加剧
比对一下112比110还放宽报名但未登录的学生也不受学籍限制
所以黑道吸收?
你如果举证的出来,检附相关证明文件送审
没过大家再来看是审的问题还是个案不符合
但是今天是报名前就知道球员资格限制也没多复杂,
但你也没打算申请例外许可就直接报名闯关然后因为"失误"而报名过关
在比赛前被拦下说太荒唐?
推文讲释宪的
台北市政府不需要有人申请登记
本其职权认为结婚登记适用宪法有疑义就可以直接申请释宪
依据当时的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
﹝1﹞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声请解释宪法:
  一、中央或地方机关,于其行使职权,适用宪法发生疑义,或
因行使职权与其他机关之职权,发生适用宪法之争议,或
适用法律与命令发生有牴触宪法之疑义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党于其宪法上所保障之权利,遭受不法侵
害,经依法定程序提起诉讼,对于确定终局裁判所适用之
法律或命令发生有牴触宪法之疑义者。
只有人民法人政党才是需要有确定终局裁判方可提起....
※ 引述《Pash97143 (四叶天下第一)》之铭言:
: 其实这跟应该要算是两个议题吧?
: HBL体制有没有问题? 当然有啊
基本上这个学籍限制不是HBL所独有发明....
全国中等学校运动会举办准则一样有:
三、转学生或重考生参加比赛者,以具有就读学校一年以上之学籍为
限。
: 这位Y同学是否违反了现行规定? 当然也是有
: 如果这次因为认为Y同学受到了恶法对待,因而要开特例让其上场,
: 那对其他队伍来说也是不公平,别的学校可能也有转学生没报名啊!
: 我不知道今天邵先生原先是否知道转学有球监的规定,
: 如果原先不知道,那我只能说这是教练的失职,教练没熟读规章是完全不应该的;
: 假如原先就知道这个规定,那我只能说是玩火玩失败了,让其他小朋友一起作陪了。
: 想要冲撞一个不完善的体制是好事,但不应该是在自己试图专漏洞失败后再来大喊不公,
: 你大可在学期刚开始就提出诉求,现在只会人觉得是想用公众舆论,来让自己无视规则。
: 再者,我相信开南国中应该是有良好的教育师资环境吧,才会让教练愿意带Y同学过来,
: 因此我相信做为一名“学生”球员的Y同学,受教权应该还是会有保障吧?
: 还是说当初转学只是为了让他打球而已,远离帮派不是重点?
: 那这样应该也不符合所谓的防止青年和学生运动员恶性挖角转籍规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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