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eason825 (reason)》之铭言: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apwQ4jeeW4o
: 大约第三分钟开始,讲了10多分钟
: 听内容应该是没什么立场的解读这事件,顺便解释很多法律问题
: 没逐字稿,有兴趣自己听囉
: 我自己简单结论:
: 1.合约终止有效
: 2.没有球监可能
: 3.委任解约负赔偿责任,合约有写就照合约赔
: 没写就需要举证实际损失求偿
: 4.大圣看起来轻松可能法律相关问题都已经了解(台新方教学)
: 两联盟并没有任何约束条例,很难说他就是恶性挖角
: 欢迎讨论
关于委任契约与雇佣契约的差异来说,我个人有个疑问想请问键盘律师们,
推文有写道,如果当初狮签的是雇佣契约就好了,最主要的原因是,雇佣
契约是不能够单方面任意终止的,
那公堂之上来假设一下,假设今天大圣跟狮签订的是雇佣契约,那难道狮就可
以主张因为狮与大圣的雇佣契约是先签的,因为这张雇佣契约还没结束,所以
台新与大圣后来签的那张契约<无效>吗??
我这边说的是<无效>喔,代表大圣一定要去狮报到,代表只要签了雇佣契约,
之后只要这张雇佣契约的期间没走完,后面跟其他球团签的合约都是无效的
吗??
那如果不能这样主张(或者需要上到法院搞个一年半载才能确定),那狮跟
大圣签的是委任,大圣不去赔违约金,签的是雇佣,不去还是赔违约金,
就像乡民说的,不被爱的才是第三者,那为什么要强调当初应该签雇佣?
对于双重合约来说,无法履约也都是赔钱而已。
补充一下,个人认为委任与雇佣契约差别在,当两联盟无法用联盟规范对方球
团行为时,假设是委任,那大圣Thank you狮,再去跟台新签约,比较没有
两份合约期间重复的道德观感问题,签雇佣契约则一定会有两份合约期间
重复的问题。
以上是两联盟的情况,单一联盟的话,联盟规章会去判断球员归属哪个球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