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以程序法观点讨论林秉圣事件

楼主: HCS0730 (Redick0730)   2023-08-19 14:23:54
大家好
我才疏学浅 并非什么法律专业
但看到近期大家对这件事讨论相当热烈
有一些自己的看法在这边分享给大家
1.板上已有很多大神实体法上的争点 特别是民法第549条的部分做足充分的描述了
这边就不再赘言 大家可以去看前面的文章 这篇主要以大家比较少讨论的程序法
2.首先 民事诉讼法不光是审判 俗话说有权利必有救济 民事诉讼也提供各式不同程度的
事前 事中 事后救济 为什么要提这个呢?
如果要提起诉讼 这边有个事前救济也许适合本案
适用 “定暂时状态假处分”
3.“定暂时状态假处分”真的是一个很法律的名词 所以借由举例来让大家知道
这个法律行为最广为人知的案例就是为马王政争时 原因事实大概为王金平为时任立法院

开除党籍 可能就不能继续当 因此就有了104年全字第89号裁定同意了王金平得暂时保留
党?
以续行其立法院院长职务的假处分并须支付约900万之保证金
4.详细的来说,定暂时状态之假处分是声请人为了防止发生重大的损害、避免有急迫的危
险或是其他相类似的情况,声请法院于判决确定前,就争执的法律关系,裁定一暂时性处

的程序,也就是希望透过法院下裁定,而将正在争执中的法律关系要求在判决出来以前,

暂时地维持不变或先暂时地给予实现,以避免该争执的法律关系在确定前所发生的急迫危

无法予以救济,或是因此而产生重大损定暂时状态假处分之必要性。(本定义参自法律白

文运动)
5.我觉得有机会用这个保全程序 使大圣先继续待在工程狮 但机会可能不太大 毕竟本事
件性质满特殊的 没有判例能够参考 不太确定法院会如何裁定
6.这才是整篇文最大的重点 依据法官知法原则 法官对契约的定性不受处分权主义第二部
分声明拘束原则所限制 亦不被不受当事人所表示或陈述法律意见之拘束 应依职权寻求发

法之所在 白话的来说 篮球员与球团间所签署的契约不依一开始双方认为的缔约性质所限


而系法官职权认定 所以本件不管契约签订时长怎样 都有可能有不同的认定 而实务上对

球员的契约又有极为不同的定性 台篮史上就有两大经典案例 现任中华白总教练呆瓜的案

法院将其定性为委任 而富邦的郑人维案法院则定性为雇佣 没有民法第549条之适用 所

本案不当然有民法第549条之适用 仍需待法院定性
7. 所以工程狮这边不一定在法律上那么不利 但如果走入法院 通常都是两败俱伤的啦 这
边还是呼吁大圣能回头是岸 路还长 钱再赚就有
假设现在所有的消息证据为真 大圣可能真的
在情理法三个方面的站不太住脚 如果最后能够回头 我想没有比这个更好的结局了
个人浅见大概是这样 排版伤眼请见谅 有错误再请不吝赐教
作者: jackpig10235 (章鱼)   2023-08-19 14:30:00
契约的定性就不是程序法了,假处分实务上很难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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