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的理解,认为台新声明意思应该如下:
(当然我的认知或法律部分可能理解有误,欢迎指正讨论)
1
在中信8/15前提前终止合约前,其他球团可以“接触谈价”但不应该“正式签约”。
关键字:正式管道提出报价(狮跟台新都有提到,中信也欢迎)、提前终止前,不应签有
拘束力之合约
2
大圣是在“8/15前签约”没错,但他已在“8/16书面拒绝狮”,所以台新“8/16签的时候
”,大圣身上并“没有有效的合约”,至少在大圣和台新的主张中根本不存在两份契约都
有效的问题。
那这边当然很多人会质疑凭什么大圣或台新说契约无效就无效?
首先依我的理解,这里再吵“签约日或生效日”根本都不重要了。
依狮球团声明,和大圣签的约是“委任契约”,又依民法549条第一项“当事人之任何一
方,得随时终止委任契约”,又契约之“终止权”为“形成权”,即终止契约之意思表示
到达对方时,即发生形成之效力,“不必得到对方同意”。
所以大圣自己就能终止契约了,根本不需要得到狮的同意,当然狮能依民法549条第二项
请求大圣负损害赔偿责任,至于大圣后续要赔多少这边先不讨论。
所以在台新的主张里,至少依目前的委任契约和法律条文,大圣自己就能终止和狮的契约
,那台新之后自然是跟“身上没有约”的大圣签约。
那话又说回来,狮能不能回过头去主张两边签的委任契约“实质上不是委任契约”,那大
圣不得单方行使契约终止权,所以契约还有效,那就是后续法庭上可能要吵的了。
※ 引述《Wojnarowski (@wojespn)》之铭言:
: 快讯/证实已和林秉圣签约 台新:绝无恶意挖角
: 记者杜奕君/台北报导
: 针对PLG职篮新竹街口攻城狮指控T1职篮台北台新“恶意挖角”林秉圣产生之合约纠纷
一
: 事,台新18日晚间紧急发出声明如下,证实已于8月16日和林秉圣签约,并无恶意挖角
情
: 事。
: 台新球团声明如下:
: 兹就近日报导本公司恶意挖角球员乙事,本公司严正澄清并声明如下:
: 一、本公司之“台北台新球团”系循正式管道于6月25日向中信球团提出书面报价,并
于8
: 月15日中午取得中信球团书面回复将不匹配报价,因而中信球团已于8月15日提前终止
与
: 林秉圣合约,并正式宣布林秉圣成为自由球员。嗣后于8月16日,“台北台新球团”始
与
: 林秉圣签约,一切程序合乎规范,并无所指摘之恶意挖角情事。
: 二、在8月15日中信球团尚未提前终止合约前,任何球团在未收到不匹配报价之前,本
即
: 不应该有与林秉圣签署任何具有拘束性之合约并强令遵循。其后林秉圣也已于8月16日
正
: 式书面表达拒绝其他球团之意,故本公司确实系在林秉圣无其他有效合约之状态下始进
行
: 签约,祈盼各界勿被不实资讯所误导。
: 三、台北台新球员林秉圣目前代表
中华队出赛琼斯杯,考量球员备战状态,本公司祈请其
: 他球团勿再散播不实讯息,影响球员表现;也期盼各界应重视球员意愿,以球员最大权
益
: 处理本案。倘后续仍有对于本公司或球员之恶意指控,本公司将采取必要法律措施以维
护
: 本公司球团及球员权益。
: https://sports.ettoday.net/news/2564109?redirect=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