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真的照某些网友说的
反正要是另一队愿意付违约金就好了
那是不是其实就没有自由球员这件事?
XXX还有两年合约
没差 我出高价直接帮你付违约费
然后开一张新的合约给你
那我等于就是签下一个强迫进入自由市场的球员
我自己是觉得这样也太乱了
但如果大圣真的是走这路线
逻辑上又说的过去....
我自己觉得比较可能的情境还是要回归于
狮与大圣的合约是怎么写的
所谓的付违约金应该只有“双方都同意的特殊条件达成下”才会透过付违约金来终止合作
不是我今天单方面把合约撕了,就走付违约金
应该不是这样的吧?这应该要有民事责任的吧?
还是真的是想终止合约就可以直接付违约金??? 大家全都强制自由球员
有法律高手可以解释这件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