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留最后一段
“ 检方认为,戴维斯系触犯刑法第277条第一项之伤害罪嫌,告诉人指被告涉嫌违反家暴令
: ,但经查新北地院虽曾核发家暴令,但告诉人后来又撤销,桃园地院亦于今年4月24日核
: 发民事暂时保护令,但在5月13日戴维斯在林口警分局制作笔录时,才首次告知戴维斯保
: 护令相关主文内容,戴维斯于案发前并未收到保护令之辩词,应属有据,检方侦结依伤害
: 罪嫌将戴维斯提起公诉。”
重点:
1.Q的通常保护令已经撤销,而且是告诉人撤销的
2.后来的暂时保护令,Q确实在林口分局才知道有这回事
3.检方是依照伤害罪嫌起诉,而不是违反保护令。
留言有提及我国定罪率等等的问题,稍微说明一下,底下这份资料是关于伤害罪的一些统计资料,针对起诉后的状况稍为说明
重点:
1.伤害罪是告诉乃论,意思是被害人想要告,法院才能就案件事实作成判决,在判决确定前被害人(告诉人)撤告的话,那法院就会作成不受理判决(不会定罪也不会说你无罪)
2.在第8页的地方提及“有54%的裁判确定案件是不受理判决”
3.通常啦,法院实务上不管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伤害,多数的告诉人都是当作拿来谈和解的
手段,毕竟很多人不想要背刑事前科,所以即便假设这件案件的伤害事实明确,也不一定会
作成有罪判决。
https://www.rjsd.moj.gov.tw/RJSDWeb/common/WebListFile.ashx?list_id=1771
结论:
这件案件目前司法单位的定调是一般刑事伤害案件,不是家暴案件。
但事实如何跟法院怎么认证本来就是两回事,就像洛杉矶道奇的T.Bauer,新闻说是不起诉?
但MLB官方也是重惩他,发这篇单纯希望大家
不要错误解读法律层面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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