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运动赛事票券定型化契约

楼主: beautydots (看球人)   2023-03-11 13:59:41
先前因20221218“魔兽”Dwight Howard出赛争议,促使民代、政府推动“运动赛事票券
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的讨论
查了一下发现,原来2/24体育署订草案出来当时,已经预告给人民陈述意见了
草案内容在:
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5e5a8fe6-6682-4fff-bd3c-791251c058d2
截图如下:
https://imgur.com/IbAz0tq.jpg
https://imgur.com/sAcspm5.jpg
https://imgur.com/OIos6LZ.jpg
https://imgur.com/jkuZM2E.jpg
https://imgur.com/IbIaa9D.jpg
https://imgur.com/R80han3.jpg
https://imgur.com/nyEzKoW.jpg
有关出赛的规则主要是第三点“竞赛内容”的地方,但这版的文字明显是从“艺文表演票
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改过来的,却没有足够考虑运动竞赛的性质,看到
着实吓了一跳
经致电体育署承办人得知,经过预告过后,目前在体育署的草案第三点已有调整,第三点
第三项改为有违保证才应退费(电话询知,文字未必精确),目前运动圈对这个议题反应
热烈,尤其职棒那边也是,行政院消保处将会召集会议讨论,才可能由行政院核定公告。
最近的一次会议就是下周一,因草案预告期已过,人民如欲陈述意见,可能需要反应给开
会的联盟,供其参考
个人认为,2/24版草案明显对球团过苛,调整为有违保证才应退费,应属合理,不过这其
实依现行消保法就可以做了,在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应该可以要求宣传时加注警语,表
示球员实际上场情形依球员当时身体状况、教练调度而定,虽然搞得很像“投资一定有风
险,基金投资有赚有赔,申购前应详阅公开说明书”可能有点蠢,但这就是对消费者的资
讯揭露,毕竟不是每个人都是老球迷
除了第三点之外,第八点“企业经营者得于维护运动赛事品质、出赛运动员及其他观赏者
权益之必要范围内,订立入场规范并于明显处(售票处、入场处或网站)公告之”,应该
也是从艺文表演票券那边来的,个人觉得还不错,主管机关站在一个居中的角度,肯认入
场规范,但规范必须在必要范围,且公告在明显处;第九点也是把争议处理管道及机制载
明揭露给消费者,是常见的消费者保护方式,确实应该放进来;另外退票相关规定过去套
用“艺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有主体不合的感觉,将运动赛事退
票的相关要求放在“运动赛事票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也比较适合,只是
2/24版草案订得没有“艺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详细,这边个人
还没比较过差异
不晓得这里的板友有无意见呢?在这边表达也许联盟人员会看到也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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