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 连消保法也挡不住魔兽轮休?未来如何避免

楼主: zkowntu (冰封冷雁)   2023-01-09 19:53:32
连消保法也挡不住魔兽轮休?未来如何避免Howard无预警缺阵争议事件重演
运动视界
作者:EdotTdot_4
2023/01/09
法律白话文、法操或其他法界人士都有针对这点,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解析。本文则是要从
球赛的本质出发,结合法律的概念,探讨Howard缺阵引发的争议、球员轮休是否该退票、
主管机关能否透过法规制定促入球迷福祉,以及球团未来该如何避免类似争端发生。
去年11月初,“魔兽”Dwight Howard加盟桃园永丰云豹的消息震惊国内外,不过他在完
成在T1 League的初登板后,便因膝伤休息将近三周。12月中伤愈归队,球队立刻面临三
连战。而在三连战前,云豹的总教练刘嘉发与时任总经理苏翊杰,于受访时一再表示
Howard三连战皆会上场。
然而,Howard却在三连战最后一天(12/18)突然因身体不适缺席,球团并未事先告知,
引发球迷不满,甚至气得向消保处提出申诉。
关于“球员轮休未出赛,球迷能不能主张退票?”的议题,法律白话文、法操或其他法界
人士都有针对这点,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解析。本文则是要从球赛的本质出发,结合法律的
概念,探讨Howard缺阵引发的争议、球员轮休是否该退票、主管机关能否透过法规制定促
入球迷福祉,以及球团未来该如何避免类似争端发生。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sslR-hTFWB0
是话说太满还是广告不实?Howard没上场就该退票?
当球迷完成购买球赛门票,即和云豹之间已成立契约关系,云豹负有举办一场T1联盟球赛
的义务,但合约中并未约定Howard一定会出赛。
惟依据消保法第22条:“企业经营者应确保广告内容之真实,其对消费者所负之义务不得
低于广告之内容。企业经营者之商品或服务广告内容,于契约成立后,应确实履行。”
透过解释可将“Howard上场比赛”纳入契约条款,因此云豹不仅要举行一场球赛,还必须
在比赛中安排Howard上场,否则违反给付义务,而可能构成民法上瑕疵担保责任与债务不
履行,违约效果不只可请求云豹退票,可能还包含赔偿观众为了来到桃园看球所支出的交
通费和食宿费用。
然而,是否可将“Howard上场比赛”纳入契约条款的前提,必须先审视总教练刘嘉发与时
任总经理苏翊杰在赛前受访时一再表示Howard三连战皆会上场的发言,是否构成广告。
在法律上,广告的定义为何?依消保法施行细则第23条规定“本法第二十二条及二十三条
所称广告,指利用电视、广播、影片、幻灯片、报纸、杂志、传单、海报、招牌、牌坊、
电话传真、电子视讯、电子语音、电脑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数人知悉其宣传内容之
传播”。
在本案中,教练或经理的赛前访问报导,是透过电视、报纸与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使不
特定多数人知悉比赛讯息内容的方式,应可符合广告的定义。因此总教练刘嘉发与时任总
经理苏翊杰的发言,应该属于广告。
在判断教练与总经理的发言构成广告后,尚需考量该则广告是否具备合理期待可能性。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消费者与企业经营者就其商品或服务
发生之法律关系,如因信赖企业经营者之广告内容,依该广告提供之讯息签订契约,企业
经营者所负之契约责任,固应及于该广告内容;惟商业广告型态复杂,内容万变,非尽符
合法律行为之确定、可能、适法等有效要件,广告得成为契约之一部,发生契约之效力者
,其内容须具体明确,所提供之讯息,在交易习惯上足以使一般消费者信赖其将成为契约
内容之一部,始足当之。倘广告内容抽象、模糊,或一般消费者阅听广告内容,得以辨识
系商业上常见之情境营造、愿景示意、乐观夸饰等宣传方法,无法合理期待其为交易客体
之一部,或消费者与企业经营者于缔约时,就广告内容已另为斟酌、约定,均难认该广告
内容当然成为契约之一部。”
简言之,广告为了达到吸引消费者的效果,无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程度的夸大不实,因此必
须属于具有合理期待可能性的广告内容,才能够被认为可以构成契约内容的一部分。
对职业球员或球队而言,伤病原本就是球赛中的一环,伤病何时会发生,抑或是伤势的严
重程度,都是不可预期的。再者,球员是人而非物品,球员的身体状况不是球团能够时时
刻刻掌握,球员在场外受伤的情况亦时有所闻,而且受伤的原因五花八门,甚至达到匪夷
所思的地步,还有“一百种受伤的方法”这种夸饰的说法,因此球员因伤缺席无法出赛,
实在难以归责于球团。
职业球员往往需要学习如何和伤病共处,无伤无痛打完一整季可说是奇蹟,以上季NBA为
例,全联盟5百多名球员当中,只有1.02%球员全勤出赛82场,也就是说要求球员场场出赛
,本来就是一种苛求。既然缺乏合理期待可能性,总教练与时任总经理在赛前受访时一再
表示Howard三连战皆会上场的发言,虽然属于广告,却不适合构成契约内容的一部分。
因此Howard虽然没有办法三场比赛都出赛,云豹也无需负担瑕疵担保或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观众便无法要求云豹退票。
严格来说,教练与经理此番发言,还不至于构成广告不实,充其量只能说是为了制造声量
或吸引关注,而未谨言慎行,把话说得太满。
退步言之,即便认为他们的发言,是合理可预期的广告,而成为契约条款,但从新闻报导
看来,Howard似乎是临时受伤,云豹在开赛前十分钟才确认他无法上场。
因此云豹也可能主张民法第227-2条的情事变更原则,以Howard身体不适而无法上场的情
况,系发生于球赛门票契约成立后,非云豹当时所得预料,因此将Howard缺席导致违约的
责任归责于云豹显失公平者,云豹得修改契约内容,去除Howard三战皆必须出赛的条款,
同样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想看的球星没上场 球迷可以要求退票吗?
Howard事件之所以会引起争议,主因在于云豹球团事前一再表明他会参与三连战,产生是
否构成广告不实的争论。那么假设球团事前没有做出类似保证的宣言,特定球员未上场的
话,观众可以要求退票吗?
答案仍然是不行,否则总会有球迷以他想看的球员坐了整场冷板凳为由,请求球团退票。
毕竟在通常情况下,教练主要轮替的球员大约是8至9名,除非是比赛提早进入垃圾时间,
不然要看到登录名单上的12人全数上阵,机率并不是太高。
此外,每位观众进场期待看到上场献技的球员,可能不尽相同,球队不可能为了满足个别
球迷的期望,而调整既定的调度模式。
就连身为全世界最成功的职业运动联盟之一的NBA,原则上也不会因任一位球员未出赛而
同意退票。
回归到球赛门票契约的本质上,球团负有的义务仅止于举办一场篮球赛,并不包含让球迷
看到特定球员上场,所以只要球赛依照预定方式举行,球队的义务便已履行完毕,不论推
派哪位球员披挂上阵。
主管机关订定相关规范有助化解争端?
根据新闻报导,由于这次Howard事件引发的争议,行政院消保处简任秘书陈星宏回应,拟
比照文化部的定型化契约规范,并要求球队将相关资讯透明化,免于让消费者有后续争议

行政院消保处亦提到:“我们会针对个案类型,研拟比照文化部的定型化契约,也要求球
团必须公开透明,让消费者清楚表演内容是什么,若是真的发生一些不可抗力的情形,也
要通知消费者,才可以弥平看不见明星、球星的权益”,并强调,消保处会协调相关体育
主管机关,尽快落实规范。
根据上述报导内容,消保处的意思很可能是计划和体育署讨论,再由体育署制定职业球赛
门票定型化契约应记载或不得记载事项。
在此替各位科普一下,主管机关所拟订其定型化契约应记载或不得记载事项,根据消保法
第17条第4项与第5项,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应记载之事项会直接构成定型化契约内容,而若
是记载不得记载事项,则该条款直接归于无效。
换句话说隶属行政权的主管机关,所拟订的定型化契约应记载或不得记载事项,效果非常
强大,对企业经营者具有拘束力,几乎形同立法机关订定的法律。因此主管机关在制定定
型化契约应记载或不得记载事项时,必须格外小心谨慎,不然很有可能引发一场更大的灾
难。
参照文化部所公告的“艺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的应记载事项第
三条关于“表演内容”部分,应该和本次Howard争议事件习习相关,可能会是体育署在拟
定球赛门票规范的参考范本,详细内容如下:
1.企业经营者应确保合于宣称内容之演出。
2.企业经营者之广告就表演内容所为之说明或保证,消费者得据此而为主张。
3.艺文表演主要表演人员或主要节目内容,于预定表演前发生变动时,企业经营者应
即以适当方式通知消费者并以明显方式公告之。企业经营者并应说明变动主要表演人员或
主要节目内容之理由。
4.企业经营者依前项规定通知并公告者,消费者得于演出前要求全额退费。未依前项
规定通知或公告者,于表演结束后,消费者仍得要求全额退费。
其中第1项与第2项应该可以直接解决本次争议,云豹教练与经理在赛前受访时屡次表示
Howard三连战皆会上阵,很有可能被认为是就球赛内容所为之说明或保证,而构成门票契
约的一部份,所以Howard缺席第三天赛事,可能导致云豹违约而必须退票,甚至是进一步
赔偿观众其他的损失。
但第3项与第4项或许难以在球赛门票契约中适用。
首先,球赛中何谓“主要表演人员”?艺文表演如蔡依林演唱会,谁是主要表演人员一目
了然,蔡依林就是主要表演人员,其他伴舞群都是次要的表演人员。
不过在球赛中,所谓的主要球员是指明星球员或主力轮替球员?抑或是在登录名单内的球
员皆属之?那么主力轮替球员又该如何界定?比如说勇士队Stephen Curry和Klay
Thompson无疑是主要球员,但Draymond Green、Andrew Wiggins或Jordan Poole呢?此外
,几年前场均大三元的Russell Westbrook肯定是主要球员,但本季改打替补的Westbrook
算是主要球员吗?
再者,如果一名被认为是“主要表演人员”的球员,身体状况无虞,根据球团赛前公告是
可以上场的,但教练团依据专业判断,认为这场比赛不需要派他上场,而让他坐了一整场
冷板凳,观众是否可以请求球团退票?
显然地,透过这两个问题,可以发觉艺文表演与职业运动赛事,本质上具有极大差异,难
以将艺文表演的规范适用于职业运动赛事。然而,消保处似乎未注意到这点,而将两者混
为一谈。
艺文表演如2023年的大港音乐祭,表定将会有50组艺人登台演出,表演的顺序和时长早已
事先规划,因此歌迷可以很清楚预期到谁在什么时段会上台表演。
但篮球比赛并非如此,虽然各队会在赛前提交12人登录名单,问题是战局瞬息万变,教练
在调度上必须保有高度弹性,会派出哪位球员上阵或出赛多久时间,往往是到比赛当下才
会依据战况变化临场决定,不可能在事前能够100%掌握。
因此要求职业球赛比照艺文活动,界定出主要球员,以及事先公告那些球员没上场,若球
员未经赛前公告无故缺席,便要求球团退票的政策,简直是削足适履。
当然,对球团来说也不是没有解套的办法。即使主管机关规定球队应公告该场比赛哪些球
员会出赛,而且一经公告就必须上场,否则观众有权请求退票。球团也可以在比赛中,找
机会让此战可能不会上阵的板凳球员上场打1分钟,或更极端地,只上场1秒钟,就马上刻
意犯规,强制比赛进入死球状态,再将他换下场,即可避免违约风险。
只是这么一来,可能会影响球迷的观赛体验,反倒有损消费者权益,违反消保法第1条第1
项“促进消费者权益”的立法意旨。
未来该怎么做以避免Howard事件重演?
体育署是否会如消保处建议,拟定所谓的职业球赛门票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目前尚无定论。
然而,经历这次的Howard事件,为了避免类似争议重演,球队也许可以比照NBA的作法,
在赛前公布伤兵名单,尤其应列出伤兵的出赛机率与缺席原因。
尽管伤兵名单无法完全弭平观众远道而来,却无法见到喜爱球员上场的失落感,但至少维
持了球队与球迷间的诚信关系。除此之外,透过公布伤兵名单也能落实国内观赛素养的培
育,使球迷认知到球员是人而非物品,受伤缺席乃无可避免之事,而采取更包容的态度面
对球员的缺席,如此一来,将有助于建立更健全的观赛文化。
https://www.sportsv.net/articles/100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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