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本土和本土有没有差?
一定有,不然干嘛提出来把新本土分出来不直接改本土球员的规章部分
这就有点像是同婚要用专法还是民法的讨论
有些人会问说你说没差那为什么要分开定义
有些人会问说那你说没差那为什么分开定义又不行了
以我个人的立场是:若没有强烈需要分开定义的需要,那就不应该做分别的定义,因为那
就是“区分特定族群的人,给予特定族群的人较差的对待”AKA“歧视”
当然我认为这些讨论都是好的,往制度化方向做才是把游戏规则订清楚
只是无论是原先的特例,或是五队提出的新本土制度本质上都不是真正的制度化
原先的特例:
就是没写在规章中的特例这应该不用讨论,只是结果上是球迷们认同的,但规章上
是没定义完整的,长远来看并不健康
五队提出的制度:
以小弟我的愚见看来这只是把Q换成阿提诺,换个人当特例的新特例罢了
把原本的洋将中的特例反过来看变成本土中的特例
并且,五队提出的制度仍有许多漏洞使得其看起来还是有太过因人设事的感受
虽然这仅仅只是提案,但令人担忧的是其中表现出五队董事仍然想用新特例与球队承诺
拖延"消弭争议以及身分认定正常化"这件事情的心态
小弟认为的漏洞有以下:
1.“新竹街口攻城狮同意与其余四队同步使用新本土球员”这句话其实并不完整。若阿
提诺转队,新的母队是否也同意呢?还是届时又再次爆发相同的争议来歹戏拖棚?
2.前面多篇讨论文已有提及的若有单一球队坚持不使用新本土,那阿提诺就持续特例视为
洋将吗?那这样阿提诺届时年纪也达到Q的年纪后,又要再炒冷饭一次吗?这样也未尝
不是一种对台湾人阿提诺的歧视呢?
3.保障三年合约的规定细节究竟是什么?又是基于什么理由新本土不能和本土一样签一年
一签的合约呢?
除了上述三点漏洞之外,我个人认为还有一个也许不算漏洞,但是仍值得讨论的议题:
“为什么必须限制一队仅一员新本土?”
这个定义也是对于Q与阿提诺的工作权做出限制,使他们不能与其他本土球员在相同名额
下公平竞争。虽然目前看来这个规定还算合理,毕竟归化球员目前看来并不容易,但是
就我从新闻上所了解到的,目前已经有些人在努力推动放宽球员归化的相关法律规定。
若法律做出相关规定的改变,新本土球员门槛降低而大量出现,Q与阿提诺被独立分出的
新本土身分反而使他们与原本土球员(此指原规章中定义的本土球员,仅为了方便讨论,
无歧视之意)的竞争落于下风。
我认为之所以要有洋将制度用意在于保障本土球员的工作权。而我认为联盟该保护的就
是有国籍的球员,无论是原本土球员或是归化球员,无论取得国籍的方式是什么。
举例来说就有点像是今天一个台湾人到美国工作,为了保护美国人美国政府会让这个人
无法跟美国人一样自由地找工作而有所限制。但是当这个台湾人取得了美国公民的身份
那他就是美国人,就是美国政府要保护的人,不能因为这个人是从台湾来的、有双重国籍
、黄皮肤就用法律限制他不能像其他美国人一样自由地找工作。这跟这个台湾人取得美国
公民的过程也无关。
当然,我也同意职业运动就是一门生意,为了战力平衡做出一些对于球员工作权的限制也
是无可厚非,也是为了整体环境不要失衡导致战力不均,比赛变得一面倒不好看。
(例如选秀制度就是限制球员自由选择公司的权利)
但是今天,扛着制度化的大旗,做着还是人治的事;打着新本土的名号,做着新歧视的
规章,这样的行为我真的无法苟同。
回到新本土与本土,我不觉得新本土这个称呼有什么问题,而是这个制度目前看起来并
不完全让新本土球员与原本土球员的问题获得解决,而且说着要保障新本土球员的工作权
,实际上也并没有通盘去思考新本土球员的权益。
或许新本土可以作为一个折衷方案,作为外籍球员身分转换为本土球员后的一个过渡,同
时也避免未来若归化法规改变对于整体环境有太大的冲击。
例如:外籍球员归化后取得身分证必须先以新本土球员身分出赛,新本土球员设定各队名
额限制,但一定年资后转换为本土球员身分,所有权益与原本土球员相同。
若以上述的例子来说,虽然一方面限制了归化球员一部分的工作权,但原土本球员也同样
因为选秀制度等规范为战力平衡牺牲了部分工作权,这样的折衷或许会比较合理些。
在现实面上,也可以透过年资的设定,将阿提诺的身分问题一并解决,不必再开出特例,
同时推动的阻力也可以降低。年资的设定我认为可以参考Q作为本土出赛的第一季,当时
的Q所具备的年资条件作为一个参照。
以上,小弟愚见,希望各位理性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