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航猿队颜行书教练在记者会上说:“…我必须严重地声明,球员的安全其实是当一个教
练对球员最重要的责任,攻城狮已经第二次了,利用本土球员攻击我们的洋将罗宾森,以
这样的策略去换取胜利,我觉得是不太应该的。因为如果第一次的话,我觉得那是一个意
外,第二次蓄意的攻击,我相信联盟当然赛后一定会去做一个很严重的惩处,我们也希望
这种风气能够制止住。攻城狮的表现已经很好了,其实他们不需要用这种策略去赢得比赛
。那我当然也要告诫我们领航猿的球员,如果对方用这样的策略的时候,要用比较正面跟
积极的态度去回应,比如说:加强防守、赢得胜利去反击,如果你情绪失控,就落入了对
方的策略当中,这是我比较想要去谈论这场比赛的重点,希望每一个球员,不管是攻城狮
的球员还是领航猿的球员,都能够在场上获得一定程度安全的保障,然后把自己的球技发
挥出来。”
影片来源:https://www.instagram.com/tv/Cb2sCaIrIFg/?utm_medium=copy_link
攻城狮球团声明第2点为:“桃园领航猿代理总教练颜行书于昨日赛后记者会表示:‘攻
城狮已经第2次用本土球员攻击我们的洋将,以这样的策略去换取胜利实在不太应该。’
攻城狮球团严正驳斥上述言论,且桃园领航猿洋将罗宾森于2月12日G33赛事第二节剩余3
分19秒时恶意拉扯吴岱豪颈部;于3月25日G59赛事对林宜辉恶意出肘攻击鼠蹊部;4月1日
G38第三节剩余11分14秒时,于无球进攻时再度出肘攻击林宜辉,接着争抢进攻篮板时刻
意以臀部横移使攻城狮洋将辛巴于空中失去重心。
以上四个危险动作皆是领航猿罗宾森主动攻击,因此攻城狮球团将引用联盟规章19.1与
19.3,正式对此言论提出申诉要求PLG联盟介入处理。”
攻城狮球团的这个动作怕是要开启关于联盟规章的争吵了。
PLG联盟规章设有“球团规范”章、“联盟相关人员行为准则”章、“球员行为准则”章
,但以往对于比赛中的恶性犯规,均以“赛事规范”章的规定裁罚,没记错的话,林宜辉
袭蛋事件是第一次对于比赛中的动作,动用“球员行为准则”章裁罚的。
至于其他动用“球员行为准则”章的案例,多来自场外行为:
2021/9/2张伯维酒驾醉撞警车,依规章第25.2条罚禁赛一年+新台币50万元。
2022/3/29张伯维在个人IG限时动态发文指“E04”“哇草这裁判”“这是操作吧”,依规
章第25.1条罚新台币5000元。
这次攻城狮球团申诉颜行书教练的言论违反规章“联盟相关人员行为准则”章的第19.1条
及第19.3条,我认为有几点争议:
第一、规章第19.1条规定相关人员不得公然批评、侮辱其他球员、裁判、联盟相关人员或
一般社会大众(“球员行为准则”章的第25.1条也有类似规定)。其中,“批评”这个行
为要件实在太过,对应言论的对象又广到“一般社会大众”,综合看起来变成“批评一般
社会大众”也被禁止,过度干涉言论自由(以近日新闻为例,难道教练/球员/相关人员公
开批评东南水泥屡屡发生工安事故也不行?)这犯了篮球界订规范的毛病,订规范时怕有
事情没想到,总希望条文尽量概括,等出事了,再来解释。殊不知这么做也有这么做的麻
烦,规章第68.1条设有球团得针对有违规之虞之行为,提出申诉请联盟调查之权,这次攻
城狮球团的申诉,如果联盟认定颜行书教练的言论没有构成侮辱,那解释是否构成批评,
又得要让攻城狮球团服气。很多时候规范难订在那条线要画在哪里,但也不能因为很难画
就先通通画进来。建议这条的行为要件要改为诽谤和公然侮辱。
第二、攻城狮球团在申诉颜行书教练言论的同时,是否想过自己称“以上四个危险动作皆
是领航猿罗宾森主动攻击”有没有违反规章第12.3条(球团有共同维护联盟形象之义务,
禁止于任何公开场合与社群媒体,以任何形式对联盟比赛、裁判、判决等任何事务进行主
观批判)?目前PLG联盟规章把批评、批判都纳进来,球团指对方教练的同时,球团的所
附理由不也在做类似的事情?
对于事件的个人看法:
1.如果攻城狮球团还没有递交正式申诉书,建议不要递。
2.如果攻城狮球团坚持申诉,领航猿球团可能可以的作法:
(1)申诉攻城狮球团违反规章第12.3条,“公然批评”、“主观批判”一起解释起来。
(2)申诉攻城狮球团以本土球员攻击洋将作为取胜策略,违反规章第12.5条(球团禁止以
直接或间接之任何形式,牵涉任何介入、操控,或蓄意影响比赛之行为。)
(3)不申诉,等联盟裁决,依规章第72条,联盟保有规章的最终解释与约束力。法律解释
的方法并不是只有文义解释,还包括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等方法。
还是希望攻城狮球团不要递正式申诉书,理由是我相信没人想看这样争议,攻城狮的主要
目标客层应该也不会想看。
以下附PLG联盟规章相关条文节录
第二章:球团规范
12.3. 球团有共同维护联盟形象之义务,禁止于任何公开场合与社群媒体,以任何形式对
联盟比赛、裁判、判决等任何事务进行主观批判。
12.5. 球团禁止以直接或间接之任何形式,牵涉任何介入、操控,或蓄意影响比赛之行为
。
15.1. 违反第二章:球团规范之球团,得处书面警告、最高新台币贰佰万整之罚款、减少
联盟收入分润、没收比赛、降低选秀顺序、没收选秀权、停权、除名。
第三章:联盟相关人员行为准则
19.1. 相关人员不得公然批评、侮辱其他球员、裁判、联盟相关人员或一般社会大众。违
反上述规定者,得处罚款最高新台币拾万元整。
19.2. 相关人员不得恶意伤害或严重危害其他球员、裁判、联盟相关人员或一般社会大众
之安全。违反上述规定者,罚款最高新台币伍拾万元整。
19.3. 相关人员若有公开挑衅侮辱、暴力冲突等情事而有影响联盟形象或有影响联盟形象
之虞者,无论该员于比赛或私人、季外期间,得处罚款最高新台币伍拾万元整。
19.9. 在未经向球团、联盟依所提供程序进行沟通确认前,相关人员禁止于任何公开场合
与社群媒体,以任何形式对联盟比赛、裁判、判决等任何事务进行不负责任、无事实依据
、蓄意攻击性主观批判;违反上述规定者,得处书面警告或科或并科罚款最高新台币贰拾
万元整。
第四章:球员行为准则
25.1. 球员不得公然批评、侮辱其他球员、裁判、联盟相关人员或一般社会大众。违反上
述规定者,得处罚款最高新台币拾万元整。
25.2. 球员不得恶意伤害或严重危害其他球员、裁判、联盟相关人员或一般社会大众之安
全。违反上述规定者,得处禁赛最高10场、或科或并科罚款最高新台币伍拾万元整。
25.3. 球员若有公开挑衅侮辱、暴力冲突等情事而有影响联盟形象或有影响联盟形象之虞
者,无论该球员于比赛或私人、季外期间,得处禁赛最高一年、永不录用、或科或并科罚
款最高新台币伍拾万元整。
25.8. 在未经向球团、联盟依所提供程序进行沟通确认前,球员禁止于任何公开场合与社
群媒体,以任何形式对联盟比赛、裁判、判决等任何事务进行不负责任、无事实依据、蓄
意攻击性主观批判;违反上述规定者,得处书面警告或科或并科罚款最高新台币贰拾万元
整。
第十章:裁罚与纠纷裁决
68.1. 联盟得针对有违规之虞之行为主动展开调查。球团亦得针对有违规之虞之行为,递
交正式申诉书,经联盟受理后,展开调查。若超出联盟人员之专业范畴,可委请独立调查
委员会,或各形式之专家提供意见。
68.2. 联盟经调查并认定有违规之行为后,依据赛务章程条文确立裁罚。确立之裁罚具备
强制性。
第十一章:最终解释与约束力
72. 以上所有规章,联盟保有最终解释与约束力,细则每年修正,经执行长与董事会批准
后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