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 篮协-联盟、球团、球员、职员惩处办法

楼主: beautydots (看球人)   2021-07-10 14:37:09
篮协于110/7/5在官网上公告“中华民国篮球协会篮球联盟选秀指引”及“中华民国篮球
协会联盟球团球员惩处办法”(https://reurl.cc/Gmgxxy),选秀指引部分已有媒体报
导部分内容,板上也有相关讨论,再看了“中华民国篮球协会联盟球团球员惩处办法”,
发现这项规定更为严重...!在此想将全文放上,以利存盘及后续讨论:
中华民国篮球协会联盟、球团、球员、职员惩处办法
民国110年7月1日第12届第11次理事会决议通过施行
兹因本会为“国际篮球总会 ”(FIBA)及其亚洲区总会(FIBA- Asia) 于中华民国之唯
一会员国单位,为维护国家荣誉及落实FIBA及本会相关规定以推动篮球运动发展,特
制定本惩处办法,以资遵守。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中华民国篮球协会职业联盟、球队暨球员、职员惩处办法(下称本办法)适用于经本会协
助办理FIBA 认证及拟办理FIBA 认证之职业篮球联盟及超级篮球联赛(SBL),以及上开
联盟所属全体球队、球员及职员。
职员指球队所属教练及助理教练。
第二条 惩处办法之制定及惩处方式
各联盟应就球队及球员、职员之违法、违纪事项订定惩处办法,但本会仍得依本办法进行
相关惩处。
本办法得采行之惩处方式如下,各联盟亦应依下列惩处方式订定惩处办法:
一、口头或书面申诫
二、罚款
三、没收不当取得之利益
四、追讨所发给之奖金
五、撤销所发给之荣誉
六、禁赛
七、停权
八、禁止担任本会、联盟或球队之职务
九、注销球员注册
十、注销球队登录
十一、撤销联盟FIBA认证
十二、撤销联盟或球队团体会员资格
联盟或球队于停权期间,本会得拒绝办理联盟所属球队申请团体会员资格、球员注册以及
外籍球员移籍来台参赛等各项作业。
第三条 联盟及球队管理
各联盟及所属球队应依下列规定,遵守本会之管理:
一、遵守FIBA及本会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本会之章程、各项办法及本会颁布之选
秀指引。
二、联盟及各球队应依本会章程规定加入团体会员,并依本会规定办理球队登录。
未办理球队登录之球队,不得参与任何联盟之比赛。
三、球队应于每季开赛前,提出各队之球员名单,如有未完成球员注册者,应于开赛前向
本会申办球员注册,且不得使未完成注册之球员出赛。
四、应参加本会所举办全国性比赛或各类邀请赛,并遵守本会订颁各项比赛规定。
五、于本会因公召集各联盟及所属球队、球员、职员参与各项会议时,应确实配合。
六、球队于职业篮球联赛或超级篮球联赛期间,不得参加非本会所举办或认可之比赛。
七、联盟及球队所属球员、职员均应配合国家代表队征召参加国际赛事,并应遵守主办国
相关规定,以共同争取国家荣誉。
八、遵守及配合执行本会对联盟、球队、球员、职员做出之惩处。
九、联盟或球队如有禁止或干扰、不当影响球员而使球员未能参加国家代表队者, 本会
得做出一年以下之停权处分。
第四条 球员管理
关于球员之管理,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球员应向本会申请球员注册,方得于各联盟及所属球队出赛。
二、球员仅得同时参加一个球队向本会注册。
三、球员应遵守本会组织章程及有关管理与比赛之规定,并应服从比赛裁判之判决。
四、球员得临时代表户籍所在地、服务单位参加比赛活动。
五、球员于当选国家代表时,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集训。集训期间若有请假需要
,应获得本会及代表队教练之同意,始得离队。
六、当选国家代表队之球员,如系以身体健康或伤害理由声请退训者,必须检附卫生署规
定地区性教学医院及区域级综合性以上医院之诊断证明,并获得本会同意后,始得退训。
七、无故放弃国家代表队之球员,本会得做出禁止其参加职业篮球联赛及超级篮球联赛一
年以下之禁赛处分,并得函请国训中心撤销兵役列管或通知球队停止替代役代训。
第五条 联盟及球队之惩处
各联盟及所属球队有下列情事之一,经查属实者,得由本会纪律委员会,视其情节轻重,
处以申诫、罚款、禁赛、停权或注销球队登录、撤销联盟FIBA认证。情节重大者,得
依本会章程规定,撤销联盟或球队之团体会员资格而出会:
一、违反FIBA及本会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本会之章程、各项办法及本会颁布之选
秀指引。
二、联盟未办理FIBA认证而进行联盟比赛;取得FIBA认证嗣后经本会撤销者,亦
同。
三、球队未办理球队登录而参与联盟之比赛;原已完成球队登录嗣后经本会撤销者,亦同

四、球队使未完成注册之球员出赛。
五、出国比赛期间,未善尽约束之责,致球员有不当言行,有辱国家声誉或影响国家权利

六、球队无故不参加本会所举办之全国性比赛及国际性邀请赛。
七、本会征召各队所属球员,联盟或球队未依规定通知球员,因而致使球员无法完成报到

八、球队未依约履行与球员所签契约之约定,致影响球员权益。
九、未配合执行本会对联盟、球队、球员、职员做出之惩处。
前项注销球队登录及撤销联盟FIBA认证之处分,应经本会纪律委员会议决议后,送交
本会理事会会议决议后执行之。撤销联盟或球队团体会员资格之处分, 应经本会纪律委
员会议决后,依本会章程规定提案表决之。
第六条 球员、职员之惩处
球员或职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本会纪律委员会,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本会订颁之惩处
规定,处以申诫、罚款、禁赛、停权、禁止担任本会、联盟或球队之职务或注销球员注册
之处分:
一、球员当选国家代表,无故不参加集训者。
二、违反FIBA或本会章程与本会他规定。
三、吸食、施用毒品或违反教育部体育署暨中华奥会运动禁药管制规定经检测属实。
四、参与比赛下注或赛事签赌行为,经检警调单位查获。
五、收受不当餽赠而于比赛中放水或有打假球行为。
六、触犯其他不名誉之犯罪者。
七、同时与两队以上办理入队手续者。
八、参加比赛时,态度傲慢不服从裁判或侮辱裁判者。
九、比赛中参与斗殴、攻击对队球员经裁判宣判夺权犯规者。
十、言行不检有据可查者。
前项各款情形,球员如已因同一行为遭所属联盟惩处者,本会得不另为惩处。
第一项注销球员资格之处分,应经本会纪律委员会议决议后,送交本会理事会会议决议后
执行之。
第七条 惩处程序
联盟、球队、球员及职员有依本办法惩处之必要者,本会得检具相关事证,交由本会纪律
委员会决议是否惩处及惩处之方法。
本会纪律委员会惩处前,相关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得以书面提出答辩及陈述意旨, 并对
惩处之方法表示意见。
第八条 申诉
不服本会纪律委员会之惩处者,得依特定体育团体组织及运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于期限内
提出申诉。
第九条
本办法于经本会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施行之,如有修改之必要,亦同。
p.s.
1.这里面看起来有很多篮协想要的东西,和篮协认为有箝制力的手段。
2.制定程序是写经110/7/1第12届第11次理事会决议通过,目前该次理事会会议纪录尚未
放上,应该还在送主管机关备查,将来放上,会登在:
https://www.basketball-tpe.org/meetings/index.html?id=JAmT7bXL4gPCEYllnJQdH
(依教育部订定之“特定体育团体组织及运作管理办法”第30条之规定,篮协应主动公开
理事会议之会议纪录)
作者: lifeenjoy123 (享受生活)   2021-07-10 15:02:00
刷存在感的单位
作者: hungpeisheng (胖胖)   2021-07-10 15:11:00
操你妈!你有帮球团付薪水?为啥车要借你开?
作者: moriyaorange (hoax day)   2021-07-10 15:58:00
问题是烂鞋敢罚吗XD
作者: turtless5566 (乌龟56)   2021-07-10 16:17:00
第六条 阎还在谁会信?
作者: globalspirit (爱地球的地球魂)   2021-07-10 16:57:00
拜托归化可不可以先搞好,一直在扯人家后腿面子很重要吗?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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