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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ro=4&q=50f3d0846ce1d8493f697f855c392697&sort=DS&ot=in
太久没用缩网址了 等等查到后修内文
裁判字号: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劳补字第 136 号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国 109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给付工资等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劳补字第136号
原 告 李学林
诉讼代理人 陈宏杰律师
吕佩珊律师
上列原告与被告福尔摩沙宝岛篮球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间请求给付工资等事件,原告起诉未
据缴纳裁判费。经查,本件原告声明第一项请求被告给付如起诉状附表1至8项所示薪资及
其法定迟延利息,诉讼标的金额共新台币(下同)106万6667元(计算式:30,000+
50,000+120,000+166,667+200,000+200,000+200,000+100,000=1,066,667),原
应征第一审裁判费1万1593元,惟原告声明第一项系请求被告给付薪资、返还扣薪及预付
薪资,依劳动事件法第12条第1 项规定,得暂免征收裁判费3分之2即7729元(计算式:
11,593×2/3 =7,729,小数点以下四舍五入),是原告本件请求应暂先征收第一审裁判
费3864元(计算式:11,593-7,729 =3,864)。兹依民事诉讼法第249 条第1 项但书之
规定,限原告于收受本裁定送达5 日内如数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即驳回其诉,特此裁
定。
中 华 民 国 109 年 5 月 22 日
劳动法庭 法 官 洪纯莉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关于核定诉讼标的价额部分,应于送达后10日内向
本院提出抗告状,并缴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元;其余关于命补
缴裁判费部分,不得抗告。
中 华 民 国 109 年 5 月 22 日
书记官 范国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