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26条第1项规定:“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务者,应向直
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后,始得为之”。
同法第90条第1项:“违反第26条第1项规定未办理居家式托育服务登记者,
处新台币6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锾。
换句话说,现在必须要持有“居家式托育服务登记证书”,才是合法的职业保母。
“居家式托育服务登记证书”由各地方政府核发,申请流程如下:
一、先自行检视是否符合托育人员资格
托育人员申请登记应年满20岁,且符合各项积极、消极资格条件,规定如下:
1.积极资格(只要符合其中一项资格就可以)
(1) 取得保母人员技术士证。
(2) 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幼儿保育、家政、护理相关学程、科、系、所毕业。
(3) 修毕托育人员专业训练,并领有结业证书。
2.消极资格,托育人员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1) 曾有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经有罪判决确定。
(2) 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
(3) 有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49条各款所定行为之一,
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
(4) 行为违法或不当,其情节影响儿童权益重大,经主管机关查证属实。
(5) 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状况违常,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委请相关专科
医师二人以上咨询后,认定不能执行业务。
(6) 受监护或辅助宣告,尚未撤销。
二、申请应备文件(申请相关书表可至各县市政府社会局处网站下载)
托育人员申请登记应检附下列文件,至各直辖市、县市政府所辖
居家托育服务中心(社区保母系统)申请登记:
1. 3个月内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含结核病胸部X光检查、A型肝炎抗体(含IgM Anti-HAV及IgG Anti-HAV)检验、
伤寒检查)
2. 保母资格相关证明(至少其中一项,影本即可)
(1) 保母人员技术士证
(2) 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幼儿保育、家政、护理相关学程、科、系、所毕业证书
(3) 托育人员专业训练结业证书
3. 身分证明文件影本
4. 3个月内2吋正面脱帽半身照片
5. 3个月内警察刑事纪录证明正本(俗称“良民证”,可网络申办)
6. “申请居家式托育服务登记切结书”及“申请调阅警察刑事纪录同意书”
7. 托育服务环境安全检核表正本(到宅托育免附)
8. 共同居住成员名册(到宅托育免附)
三、受理申请单位
将申请资料送到托育地辖区的居家托育服务中心(社区保母系统),中心初审过后会将
资料送到地方政府复审。若托育服务为“在宅”托育型态,访视辅导员会先至托育地检核
托育环境是否符合安全规范(检核项目为“托育服务环境安全检核表”内的指标,
若有项目不符,中心会辅导协助改善完成)。
各居家托育服务中心联系资料,请Google“地方政府及全国直辖市、县(市)
政居家托育服务单位承办人及系统通讯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