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写的很清楚唷: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62条第1项至第3项规定:“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肇事,无人受伤或死亡而未依规定处置者,处新台币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锾;逃逸者,并吊扣其驾驶执照一个月至三个月。前项之汽车尚能行驶,而不尽速将汽车位置标绘移置路边,致妨碍交通者,处驾驶人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罚锾。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肇事致人受伤或死亡者,应即采取救护措施及依规定处置,并通知警察机关处理,不得任意移动肇事汽车及现场痕迹证据,违反者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罚锾。但肇事致人受伤案件当事人均同意时,应将肇事汽车标绘后,移置不妨碍交通之处所。”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条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人或肇事人应先为下列处置:一、事故地点在车道或路肩者,应在适当距离处竖立车辆故障标志或其他明显警告设施,事故现场排除后应即撤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