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谓人行道的定义,根据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人行道:
指为专供行人通行之骑楼、走廊,及划设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与人行天桥及人行地下
道。而一般民众所行走在铺设有人行地砖之地面道路即属人行道之范围,故根据道路交通
管理处罚条例第55条第1项第1款及第56条第1项第1款规定,机车是禁止在人行道上停车及
临时停车,倘行为人违反第55条第1项第1款而遭警方告(举)发者,会处新台币300元以上
600元以下罚锾,而违反第56条第1项第1款之规定者,则处新台币600元以上1200以下之罚
锾。
(二)故除公路主管机关、市区道路主管机关或警察机关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车安全无
虞之原则,而依据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90条之3规定,在人行道上设置必要之标志或
标线另行规定机车、自行车之停车处所外,人行道上是不得停放车辆。
https://imgur.com/a/KSrPqdJ 图片是内湖IKEA
如果像这种区域 算人行道吗 还是建物到马路间都算人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