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在巷内ㄧ楼,平时门口1/3宽度处给楼上邻居停车,1/4宽度放盆栽,大概1/2宽度供我家自己出入和停一台我家机车。我家门口没有红线,也有部分权状。
今天因为门口全部宽度停满机车,侧身才能出去,检举请警察来处理。但警察刚开始认为没有违规之处,我请他依交通安全第112条第一项第九款:“显有妨碍其他人、车通行处所,不得停车。”来开单其中一辆非我们这一栋住户的机车,但警察却坚持,如若一定要开单就要连我家自己的机车和邻居家的机车全部都要开单,她不能选择性开单!
但上一次半年前的检举其他警察却可以选择性开单??(一样是依112-1-9法条,也是只检举其中某一台机车,并开单成功)
要嘛不检举让我家门口被机车停到难以出入
要嘛检举之后其他邻居和我自己的车都被开单?(机车停我自己家门口,还要被开单?!)
请问板上若有警察大大,难道112-1-9这法条是这样用的吗?
ps: 今天这个女警非常机车自以为是,硬要扭曲我的立场:
“是你要求我开单的喔! 我到时就全部开单,到时邻居就都知道是你检举的。”
住台湾真的很挤很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