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法律问题 这样公司是不是可以被免于开罚

楼主: ricoricoyan (芮可)   2020-06-08 19:28:11
以下是我遇到的状况,想请比较懂劳基法的大家给我一些一意见:
我个人因为某些注意力缺陷的问题,无法完美达到前一份工作主管所要求的某项工作标准
,故主管上周6/3直接叫我走路了。(我还在试用期中)
此时依照法律正常的情况来说,这名主管要在6/3的前十天5/25通报资遣才合法。
**就业服务法第33条 雇主资遣员工时,应于员工离职之10日前,将被资遣员工之姓名、
性别、 年龄、住址、电话、担任工作、资遣事由及需否就业辅导等事项,列册通报当地
主管机关及公立就业服务机构。
但事实情况却是主管在6/1才通报劳动局,并且在三天后6/3马上断保叫我走路。并且还要
我签"自愿离职书"。所幸,后来查了资料没有签名,才主动跟主管要"非自愿离职书"。
然而从6/3离职起与主管要求非自愿离职书以后,主管口头上一直承诺我会尽快发给我,
但一直拖到今天6/8了都还没有发下,并且今天打过去也是说还在处理中(都处理了好几天
了……= =)。
故想问的是,该主管是否因为怕我太快去申请失业补助会引起劳动局注意,对公司开罚,
所以才故意借口拖延发非自愿离职书的?
如果是这样,那如果他一直拖延到实际通报资遣的十天后6/10再发给我非自愿离职书的话
,是否就不会被开罚了呢?
(我手上有email纪录可以证明主管是6/3请我离职的)
因为我其实自认蛮用心在做这份工作,虽然尊重主管的决定,但对被资遣这件事还是很不
甘心,所以很不希望公司可以逃过行政罚锾,更何况他们也是违法的。
所以想问大家我应该怎么做?继续催促主管快点给我离职证明?还是不管主管的口头承诺
,赶快申请调解?或是说就算我6/10后才签非自愿离职,事后也能申诉公司太晚通报进而
开罚?
谢谢大家的耐心阅读与建议了
作者: hakkiene (努力中~~~|||~~~)   2020-06-08 20:17:00
未满三个月好像没有规定未满三个月没有提前预告十天的规则然后提前通知资遣的规则也比较不同 可以上网找找试用期资遣
作者: andy90498 (枫情)   2020-06-08 21:50:00
劳基法并没有定义试用期 所以以劳基法角度来看 不会有正职或试用期有不同的资遣规定但实务上 进到公司前 人资通常会给你签试用期的同意书而且法院承认这些同意书是有效的(除非踰越劳基法规定太严重) http://i.imgur.com/1jrXJiS.jpg而且 http://i.imgur.com/svlwmjt.jpg所以说 如果公司是认为你不适任工作的话 依劳基法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 可以不经十日前预告而资遣另外 你不签自愿离职书是正确的 你本来就不是自愿离职 公司只是不想付钱而已 但你还是要跟那间公司要到非自愿离职证明 这样才能申请失业补助这个部份检举的话 成功机会不高 不如把精神拿去催非自愿离职证明以及找新工作会比较不浪费时间啊 抱歉 劳基法第十一条那边讲错了 那边意思是即便是不适任仍应提前预告资遣 在此更正一下 但因为法院有判例给有签试用期同意书的公司有比较大的弹性 所以还是很难检举成功就是
作者: netpal486 (随风而逝的记忆...)   2020-06-09 00:32:00
当地主管机关申诉及咨询电话..直接打去比较快~
作者: adaplant (阿达 不累)   2020-06-09 11:44:00
google 劳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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