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基法并没有定义试用期 所以以劳基法角度来看 不会有正职或试用期有不同的资遣规定但实务上 进到公司前 人资通常会给你签试用期的同意书而且法院承认这些同意书是有效的(除非踰越劳基法规定太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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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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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 如果公司是认为你不适任工作的话 依劳基法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 可以不经十日前预告而资遣另外 你不签自愿离职书是正确的 你本来就不是自愿离职 公司只是不想付钱而已 但你还是要跟那间公司要到非自愿离职证明 这样才能申请失业补助这个部份检举的话 成功机会不高 不如把精神拿去催非自愿离职证明以及找新工作会比较不浪费时间啊 抱歉 劳基法第十一条那边讲错了 那边意思是即便是不适任仍应提前预告资遣 在此更正一下 但因为法院有判例给有签试用期同意书的公司有比较大的弹性 所以还是很难检举成功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