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大大
我昨日正准备要报税,上网查了去年的所得
其中有一项是台松电器贩卖股份有限公司 (Panasonic)列出的6000元
后来我想了一下,应该是去年新家购买了3台冷气的优惠
一台优惠2000元,所以总共是6000元。
我是在去年的8/29收到panasonic的汇款。
但既然这是panasonic回馈的客户的优惠,为什么还要列入客户该报税的所得范围呢?
而且,我也不记得没看到有收到panasonic寄给我的扣缴凭单。
这样的方式是正常的吗?
第一次买家电也第一次遇到这种问题,麻烦各位解惑一下。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