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sumom (阿秀)》之铭言:
: 公司附近有个十字路口
: 平时开车动线,会在该路口“左转”
: 而车子对面的号志是多时相的
: 该号志,是有“左转绿灯”会亮
: 但也有一般“圆形绿灯”会亮
: (当然以上两种灯号,是依照顺序发生)
: 虽然我都只看该“左转绿灯”亮时才左转
: 但绝大多数车辆
: 不论在“左转绿灯”或“圆形绿灯”都左转
: 请问仅依靠“左转绿灯”、才能左转吧?
: 不然多时相灯号就没意义了啊
: 还是说在某中特定的例外时,两种灯号都可以左转?
详参:交通部100.08.16.交路字第1000041932号行政令函
本文:
主旨:有关贵法院函询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8条、第53条及第60条
等规定事宜乙案,复如说明,请查照。
说明:
一、复贵法院 100年 7月 1日北院木刑和 100交声1194字第10000088
03号函。
二、本案贵法院所询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8条、第53条及第60条
规定之适用情形乙节,查有关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系应依具体
违规事实认定并依适当规定举发处罚之,如其违规行为或态样于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特别定有明文者,当依法定明文规定处罚
;条例第48条系对汽车驾驶人行驶至转弯路段未依规定转弯之处
罚,第53条则系对行经灯光号志之交岔路口闯红灯者之处罚,至
于如非属条例明文列举之规定而违反相关标志、标线或号志管制
者,则有第60条第 2项第 2款“不依标志、标线、号志指示”处
罚规定之适用,宜先说明。
三、另查依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 184条第 1项规定:“
左转待转区线,用以指示左转车辆可在直行时相时段进入待转区
,等候左转,左转时相终止时,禁止在待转区内停留”,本案贵
法院所询汽车驾驶人行驶于设有左转弯专用号志之路口,于圆形
红灯亮起时停止于该路口前方划设之左弯待转区是否违反规定乙
节,如该车辆面对与圆形红灯同亮之直行、右转箭头绿灯时,依
上开规定系得进入左转待转区内停等,惟如该车辆面对圆形红灯
且无箭头绿灯亮起时,穿越停止线停止于左转待转区之情形,系
已涉条例第60条第 2项第 3款所规定不遵守标志、标线、号志指
示之处罚适用。
正本:台湾台北地方法院